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及管理权限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5-3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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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发(1993)14号(关于申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优惠政策并明确部分管理权限的请示》收悉,为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以昆明为中心的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改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增强对国外投资者的吸引力,经研究,省政府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目前未批准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情况下,实行以下政策。
昆政发(1993)14号(关于申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优惠政策并明确部分管理权限的请示》收悉,为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以昆明为中心的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改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增强对国外投资者的吸引力,经研究,省政府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目前未批准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情况下,实行以下政策。
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云南省人民政府给予玉溪、曲靖、楚雄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并可结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根据中共中央(1992)4号文件关于昆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规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省级管理权限内,可比照执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共中央(1992)4号文件关于昆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规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省级管理权限内,可比照执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于扩大我省对外开放、推动全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经济运行机制,有着重要意义。希望你们真抓实干、创造条件,争取尽快使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