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1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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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质量兴区、名牌兴企”战略,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升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争创知名产品,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以及《云南名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开发区企业生产的经中国或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中国名牌”或“云南名牌”的产品。
第三条 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发布的名牌产品评选目录,由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与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后,推荐和组织企业参加云南省名牌产品评选。
申请“中国名牌”的产品须先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
第四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行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改进工艺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营销水平和售后服务质量,创立名牌,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获得“云南名牌”或“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嘉奖。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获多个“云南名牌”产品的可累计奖励;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获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可累计奖励。
创名牌企业所获奖励的20%奖给企业法人。
对获得“中国名牌”、“云南名牌”的企业以及在创名牌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管委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开发区各职能部门要为企业争创名牌提供良好的服务,不断完善创建名牌软环境,通过创立更多的名牌,带动企业自身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