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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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单位及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氛围,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内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作相应规定。
第三条 奖励面向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业。对于仅国税或仅地税关系或仅控股子公司在经开区的企业,将视其在经开区的税收贡献,酌情予以考虑。
第四条 给予配套奖励的企业获奖项目原则上由经开区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中另有规定的,其申报须在经开区备案。
第五条 依据《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企业科技项目荣获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一、二、三等奖(国家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经开区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
第六条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奖项时,按照从高原则给予奖励。经开区给予获奖企业奖励后,同一项目又获更高级别奖项、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应获经开区更高数额奖金奖励时,补发差额部分。
第七条 企业以同一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形成的多个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视为同一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企业获奖项目有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且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奖励标准的70%予以奖励;其它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第九条 企业在项目获奖后,自奖励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经济发展局填报科技奖励登记表及其附件。附件材料包括:政府表彰奖励的决定、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度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励的情况及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形成奖励方案,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并形成奖励决定。奖金由我区财政分局于决定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企业。企业须按财政分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也可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企业奖金的发放和使用须在半年内报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十二条 若获奖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被撤销奖励的,管委会将追回奖励奖金。
第十三条 依据《意见》第八条规定,对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技术创新促进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成绩突出的企业、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和个人,以及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方案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提出,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