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1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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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驻区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阿拉乡、洛羊街道办事处、各入区企业: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充分利用、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功能,调动我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实现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为契机,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方针,把培育资本市场、加快企业上市纳入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四项机制,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同步推进,形成有特色上市群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引导,促进资本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坚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上市相结合,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努力打造上市企业板块。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的精神和《2008——2012年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做强做大一批”的原则,在充分结合了我区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经开区中长期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一)做好鼓励企业上市的宣贯工作,依托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平台,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企业规范和上市培训工作,增进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鼓励企业进行上市培育申报。
(二)建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力争培育5-8家企业入库,并对入库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三)每年重点组织1-5家企业进入普及培训期,2家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
(四)力争在3—5年内有1-3家企业纳入云南省上市重点培育对象;上市企业不少于2家。
四、申报条件
凡工商登记、国(地)税登记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企业上市培育申请,经发局审核备案后,属民营企业的上报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经审定的企业同时享受经开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昆明市培育上市民营企业的相关优惠策。
(一)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我区重点鼓励发展类产业。
(二)企业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三)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企业在我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五)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六)企业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七)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开展清洁生产,通过审核验收;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五、鼓励政策
(一)在经开区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即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别、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做强做大。
(二)对已完成上市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市级相关扶持项目,享受市财政资金的扶持。此外,经开区还进行一定的资金奖励匹配。
(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市政府优惠办法执行。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协议之日起 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综合配套费。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七)拟上市企业在上市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后,给予20-50万元的补助;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性因素涉及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补贴企业。上述两种方式企业任选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八) 对在境内外新上市企业,除享受昆明市政府的奖励外,经开区对上市企业再进行奖励。融资金额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一亿元),奖励20万元,凡增加一亿元人民币的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经费从经开区财政中列支。积极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我区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回经开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组织领导工作
为加快经开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步伐,建立高效协调的部门联动机制,成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上市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领全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
七、监督管理
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