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留学人员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进区创办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留学人员、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进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创办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不含学士)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留学人员拥有25%或以上股份,且在经开区国、地税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即可认定为经开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拥有25%或以上股份的企业,且在经开区国、地税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即可认定为经开区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留学人员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拥有的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但须由工商部门出具股份证明。
第五条 经开区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落户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连续三年给予企业房屋租金补贴。补贴的房屋面积以200平方米为限。第一年按照房屋租金的100%补贴,第二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补贴,第三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补贴(按2009年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价水平,即入驻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一、二、三年,分别予以每月每平米25元、12.5元、8元的房屋补贴)。
同时,对创办经开区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入住经开区人才公寓的,连续三年给予住房补贴。补贴的房屋面积以100平方米为限。第一年按照房屋租金的100%补贴,第二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补贴,第三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度应补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租金情况,统一组织受理,提出补贴方案并上报管委会批准后,财政分局将房屋租金补贴直接拨付至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公司,作为经开区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在孵化器的房屋租金抵扣。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度应补贴的人才公寓住房补贴情况,提出补贴方案并报分管委领导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财政分局将人才公寓住房租金补贴直接拨付至人才公寓管理公司,作为经开区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公寓的住房租金抵扣。
第七条 经开区每年从财政预算的科技经费(含科技三项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经开区留学人员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启动扶持资金。对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到经开区创业实施的,给予企业10万元至2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
第八条 给予启动资金资助的经开区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三)达到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
第九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应向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启动资金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
1、企业简介及其科技经济社会效益简要情况说明;
2、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证明材料;
3、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所占股份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给予企业启动扶持资金的具体数额由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咨询,并结合年度资金的预算情况和受理申报的情况提出年度资助方案,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资助总计超出年度资金预算的,结合专家意见,择优扶持。
第十一条 经开区留学人员、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依据相关办法享受经开区除企业入驻孵化器房租补贴外的人才引进、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企业技术标准升标资助、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助、专利资助、技改贴息、产品出口补贴奖励、企业上市资助奖励、企业增资扩股和扩大再生产政策、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以及按照企业在经开区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扶持资金等其它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启动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公章) | ||||||
企业注册资本 | 上年度销售收入 | |||||
国税登记证号 | 地税登记证号 | |||||
高层次人才类型 | 高层次人才姓名 | |||||
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所占股份比例 | ||||||
企 业 简 介 | ||||||
附 件 名 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备注:高层次人才是指实施办法规定的留学人员、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等。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启动资金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高层次人才类型 | 高层次人才姓名 | ||||
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所占股份比例 | |||||
专 家 咨 询 意 见 | |||||
经济发展局意见(公章) | |||||
财政分局 意见(公章) | |||||
管委会领导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