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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www.jkq.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0912-217835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09-12-16 21:54
名 称: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文号: 关键字: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9-12-16 21:54 浏览次数:253
字号:[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原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按照《经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参照《昆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常备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

1.3.2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1.3.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3.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3.5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全经开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2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灾害或重大险情。

1.4.3经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分级和响应级别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工程险情按工程规模、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级(对应经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重大级或特别重大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级响应:

1) 宝象河、马料河、洛龙河流域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特大洪水;

2) 当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时;

3) 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4) 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特别重大级响应行动:

在省、市防指的领导下,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并调动全区资源参与救灾工作。经开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经开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在经开信息平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经开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省、市防汛办。

1.5.2重大级(对应经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较大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 宝象河、马料河、洛龙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 当工程出现重大级险情时;

3) 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4) 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重大级响应行动:

在省、市防指的领导下,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并调动全区资源参与救灾工作。经开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经开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在经开信息平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经开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省、市防汛办。

1.5.3较大级(对应经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一般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 当宝象河、马料河、洛龙河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 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时;

3) 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4) 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

5) 区内发生特大干旱;

6) 区内生活区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级响应行动:

经开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经开区防汛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经开区管委会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适时将情况上报经开区党工委,通报经开区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市防汛办报告。

1.5.4一般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级响应:

1)宝象河、马料河、洛龙河流域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当工程出现一般级险情时;

3)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区内发生严重干旱;

5)区内的生活区发生重度干旱。

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

经开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经开区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并将情况报告经开区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并向市防汛办汇报。

2  指挥机制

2.1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1)经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经开区党工委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经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经开区防指)由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由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

     : 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副 指 挥 长:经开区分管农村工作的副书记

             经开区分管城管、建设的副主任

       员: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人武部门、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城市管理局、建设局、阿拉乡、洛羊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医院各一主要位领导。

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三个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开展工作。各办公室组成人员和职责如下:

第一办公室设在农村工作局,负责与上级防办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防汛抗旱工作上传下达、安排部署以及洛羊办事处、阿拉乡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办公室主任:陈卫政

      员:杨涌、李德高、吴杨艳、冯明珠

第二办公室设在建设局,负责在建工地防汛抗旱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沛

      员:普玉祥、旷文良、张伟、陈郁锋、魏鸿、史顺

第三办公室设在城管局,负责建成区防汛抗旱工作。

办公室主任:马伍壹

      员:朱科林、张瑞龙、苏逵、王伟、王林华

原防汛抗旱值班制度维持不变,防汛设施设备的采购管理由第一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

防汛值班电话:7275029    业务办理电话:7275056

3)经开区防指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审定水库、重要城镇的防汛抗旱预案;指挥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的水量。

经开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经开区人武部:遵照上级指示和命令,负责协调、组织当地驻军、武警、民兵参加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经开区财政局:安排防汛抗旱经费预算,会同区水务局积极争取防汛抗旱经费补助;及时下拨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经开区农村工作局:负责与上级防办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防汛抗旱工作上传下达、安排部署以及洛羊办事处、阿拉乡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经开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经开区民政局:做好灾情上报及灾民的生活救济和安抚工作。负责救灾救助工作,组织救灾物资征集、分发,协调各职能部门搞好灾民安置,保障灾民生活。

经开区城管局:负责建成区防汛抗旱工作。

经开区建设局:负责在建工地防汛抗旱工作。

2.2 信息、预警与宣传

2.2.1监测和预测

1)水文信息:水库管理部门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江河、湖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汛期每日830时前向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8时水情;当河道发生洪水时,应增加报汛段次,2小时内上报市防汛办,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道、水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此期间每日830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防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和措施。出现险情必须2小时内将情况报市防汛办,险情发展期间3小时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②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定期向执行水库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发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向执行水库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出现险情必须2小时内将情况报市防汛办,险情发展期间3小时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情发生后,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情况。在2小时内将初步灾情报市防汛办,以后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照要求加报。

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所在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需水、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特大旱情3日一报;严重旱情5日一报;中度旱情和轻度旱情旬报。

2.2.2信息报送和处理

1)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3) 经本级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纳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办应组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2.2.3 预警

1)洪水预警

根据水文预报、水库适时工情及洪水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2)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值班巡逻制度。每乡(办事处)、村(组、居委会)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2.4预警支持系统

防汛、抗旱预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洪水预案、抗旱预案,主动应对河道洪水、干旱灾害。

2.2.5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灾情,由区防汛办会同区民政局救灾办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3 分级负责

2.3.1进入汛期、旱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2.3.2区防指负责果林水库等较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直接调度。
  2.3.3水旱灾害发生后,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3 现场处置

3.1先期处置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旱灾害即将发生前责任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和现场实际情况并按预案要求,确定或预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分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3.2事中处置

3.2.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经开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3.2.2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3.2.3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抢险人员应按要求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2.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3.2.5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3.2.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2.7应急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水务、防汛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项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1)河道洪水灾害

①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②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2)山洪灾害

①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②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办事处)或村(组、居委会)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③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3)工程险情

①当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②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③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转移下游群众,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3.3后期处理

3.3.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3.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3.3.3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3.3.4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3.3.5当地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3.3.6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3.3.7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3.3.8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4  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1.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4.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4.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 对重点水库、河道堤防险工险段、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4.2.2  应急队伍保障

1) 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部队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经开区防汛机动抢险队(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人民武装部门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 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4.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4.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4.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4.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②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较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较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地方各级政府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地方各级政府因地制宜确定。

④抗旱物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

2) 物资管理调拨

①经开区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向经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调令进行调拨。

②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

4.2.8资金保障

经开区财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乡(办事处)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各乡(办事处)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4.2.9社会动员保障

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义务 。

2) 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3技术保障

4.3.1建立小(一)型以上水库及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4.3.2建立工程数据及小(一)型以上水库重点地区的地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4.3.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4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和市人事局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预案编制及管理

5.1预案管理

5.5.1预案审议、批准和备案

本预案由经开区农村工作局局牵头制定,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经开区批准执行,报市防汛办备案。

5.5.2预案修订

每五年对本预案进行修订,重新上报备案。

5.2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经开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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