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经开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开区非典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疫情级别认定标准
本区出现的首例病例报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现场调查,逐级报请卫生厅、卫生部复核。根据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个级别。
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有较大明显的流行趋势;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非典疫情。
2、重大疫情(Ⅱ级)
出现6例以上(含6例)30例以下临床诊断病例;省、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非典疫情。
3、较大疫情(Ⅲ级)
出现1例以上(含1例)6例以下临床诊断病例,且在增加趋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非典疫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经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区应对非典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卫生局、办公室、经发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农村工作部、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必要时,管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可以根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管委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决定启动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管委会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的牵头工作,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预报和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以下简称疾控)机构是疫情监测的主要单位,建立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确保疫情信息渠道畅通和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疫情。预案启动后实行非典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2、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非典疫情的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坚持门诊日志登记制度,对发热、咳嗽的病人逐一登记,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并做好隔离、转移病人和消毒工作。
3、实验室监测
县级疾控机构负责血清标本和病原标本的采集并尽快上送,市级疾控机构负责血渍的分离(如果不具备实验室条件,24小时内将血液标本送至省疾控机构),并将血清标本和病原标本冻藏,迅速送至省疾控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协助疾控机构进行标本采集。
4、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
非典流行期间,加强重点场所的监测。有关部门对来自非典流行省(区、市)的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要求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可疑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检等措施,对同车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加强对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发现可疑病人立即就地进行隔离观察。
(二)疫情信息报告
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发现疫情的部门、单位,均为非典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非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发现非典疫情,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
四、预警与发布
(一)预警级别确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信息进行结合分析后,初步判断非典疫情的级别和预警级别,一旦发现特别重大、重大非典疫情或发现特别重大、重大非典疫情征兆,及时将信息报本级应急办,以及市卫生局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二)预警发布
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非典疫情时,由省卫生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非典疫情时,由省卫生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时,由市卫生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三)疫情信息发布
有关非典的疫情信息,需省卫生厅上报卫生部,经授权后,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较大非典疫情,启动本预案。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二)较大非典疫情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发生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后,应积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
2、发生较大非典疫情后,由市卫生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启动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非典疫情控制的有关规范及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非典疫情的应急处置。
(三)扩大应急
当较大非典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扩大应急。
(四)应急结束
末例非典病例治愈15天内无新发病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较大非典疫情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以适当形式,适时向社会发布疫情控制信息。
对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给予减免;对因应急工作造成严重财物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由指挥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提交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对非典疫情工作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七、保障
(一)组织及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防治非典工作机构、专业防治和监督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各级医疗救护、现场防治、实验检验等非典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经费保障
财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非典预防、救治工作所需经费。
(三)物资保障
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保证防治工作需要。 八、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引起恐慌,保持社会稳定。
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稳定。
引导社会正确对待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 九、附则
(一)奖惩
1、对在非典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非典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有其他重大过失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预案管理
1、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如遇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2、交通、教育、民航、公路、铁路,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等部门、单位,制定相应的非典应急方案。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