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昆明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工商职能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依法规范。
1、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2、各有关科、所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落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要求。
3、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二)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1、分局食品安全准入办公室(下称食准办)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责任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3、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沟通制度,建设食品安全应急专业队伍,以应对辖区食品安全事故。
(三)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科学果断。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工商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分局食品安全准入办公室。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在5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5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100~199人;或伤害人数不足100人,但导致1~5人死亡的;或事故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超过200人;或伤害人数不足200人,但导致5人以上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分局食品安全准入办公室负责处置和管理罗湖食品流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协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范的相关职责开展工作;承办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市局处置突发事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分局食品安全准入办公室是分局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科、所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沟通协调各工商所的工作。
第六条 分局成立食品安全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所、室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应急行动。
(二)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领域事件的调查,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四)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
(五)根据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各工商所,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物资。
第三章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第七条 分局食准办、各工商所要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并保证监测质量。
第八条 分局食准办、各工商所应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督人员,完善监测网络;各工商所要收集在本辖区内和境外对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第九条 各工商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商品、重要场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 分局食准办和各工商所要制定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和规范。
(一)属于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区和市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食安办),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二)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区和市局食安办,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三)分局食准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和市局食安办,并在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分局食准办负责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区和市局食安办。
第十一条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的工商所一旦掌握事件征兆或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专线电话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二条 分局食准办应当及时对各工商所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第四章 应急响应及程序
第十三条 响应程序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的工商所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上报分局食准办,分局食准办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
1、判断为一般或较大级别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分局食准办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参与处置工作的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及时上报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食安办。
第十四条 扩大应急
因事件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众性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职责范围的处置能力,应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分局食准办负责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调查和总结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分局食准办或工商所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和市局食安办。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区监察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应急队伍保障
各工商所应成立兼职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由市场巡查一线人员组成,分管所长为应急队伍负责人),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搞好装备配置,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急需费用根据《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分局食准办负责将临时应急救援经费需求及时报分局领导,由分局从专项经费中划拨。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条 分局食准办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第二十一条 分局食准办每年举办至少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分局食准办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至少1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食品环境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