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制订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并及时处置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确保我镇道路桥梁的完好和畅通,依据国家、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道路桥梁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性、权威性、系统性、实战性的要求,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洛羊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是指在洛羊镇辖区内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经济干线、县乡公路以及桥梁、隧道、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遭到严重破坏,出现交通较长时间阻塞或中断、瘫痪。
第三条 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处置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遵循积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可疏不可堵、可控不可扩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主要领导挂帅并亲自指挥、职责明确、上下配合、部门协作、周密部署、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处置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第四条 洛羊镇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是全镇处置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的动作和活动,统筹安排整个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高效、有序运行。
(一)总指挥:镇长;
(二)副总指挥:分管副镇长;
(三)指挥中心成员:镇武装部部长、镇党政综合办主任、各社区主任。
第五条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示,组成、领导、协调、指挥全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时做出应急工作部署;
(二)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启动相关的应急程序和措施,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局面和动态,确保稳定,并逐级上报相关情况。
第六条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是全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电话:7410444,传真:7410444,24小时值班)。
第七条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拟制、修订和管理工作;保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记录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件体系;收集采纳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协调督促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写工作,并对其审查和收集;
(三)收集、整理、评估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并及时上报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第八条 各社区居委会、有关单位(部门)也应设立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和本单位(部门)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作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级别,由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事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现场应急行动的具体部署和指挥。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副指挥若干名,联络员一名,后勤调度员一名,新闻协调人员一名,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视情况而定。
第十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一)负责事故现场的评估、报告,组织事故处理工作;
(二)负责与应急分队的联络工作;
(三)具体落实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指令;
(四)处理与新闻报道、采访、新闻发布会等相关的有关事务;
(五)应急行动结束后,进行应急行动总结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道路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把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为三级,从轻到重依次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十二条 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城市道路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部分乡(镇)的;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桥梁、隧道中断时,应启动三级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城市道路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全县的;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桥梁、隧道中断的,应启动二级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城市道路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7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县和昆明市的;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桥梁、隧道中断的,应启动一级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启动后,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按下列要求赶至事发地。
(一)距事发地20公里以上或事发地交通状况极其恶劣的,必须在1小时内赶至事发地。
(二)距事发地区10公里或事发地交通状况极其恶劣的,必须在半小时内赶至事发地。
(三)距事发地5公里以内的,必须在15分钟内赶至事发地。
(四)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赶至事发地的,必须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至事发地。
第十六条 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启动后,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或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本预案的规定赶至事发现场,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章 预警 信息与宣传
第十七条 监测、预测
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监测手段,有计划的开展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隐患调查,及时掌握可能导致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
要认真组织实施公路巡查,要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上空、地下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进行全方位巡查,要特别注意对特大桥梁、涵洞、隧道等重点部门的巡查和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置,并迅速报告洛羊镇交通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要遵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状况、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等,通过预测分析,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十八条 值班备勤
各社区居委会、各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发生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要按规定迅速报告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决不允许迟报、漏报甚至瞒报。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发生三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各社区居委会和各单位(部门)应在1.5小时内将情况报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生二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各社区居委会和各单位(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生一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各社区居委会、单位(部门)应在0.5小时内情况报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二十条 信息共享
各社区居委会、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在可能发生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时,除有保密要求规定的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形成合力,加大处置力度.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
(一)根据道路、桥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紧急程序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3级,从轻到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预警信息主要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第二十二条 应急安全防护
应急抢险分队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备救生衣、雨衣、安全帽、防护服等必须品。上述物品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单位应配备齐全。
第五章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三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程序
(一)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按照本预案的下位预案或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或预测事件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先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在当地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疫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二)应急处置
1、镇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级别派出相应人员,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程序,并赶赴事件现场,与事件发生地的当地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单位(部门)协调,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2、启动三级应急工作程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领导与相关人员、专家赶赴事件现场;启动二级应急工作程序,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总指挥与相关人员、专家赶赴事件现场;启动一级应急工作程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长与相关人员、专家赶赴事件现场。
3、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的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增加应急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及其他资源。
4、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积极与事故发生地各相关单位(部门)沟通和联系,统一行动,组织和调用社会应急资源参与救援工作,有效防止事件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将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保证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做好事件现场保护工作。
5、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减少因事故灾难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保证事故发生地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稳定。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分队。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分队负责全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队 长:镇武装部部长
副队长:各社区民兵连连长
组织抢险队伍30人。
第二十五条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应急分队职责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分队负责全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为指挥中心科学决策处置措施和方案处置措施和方案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二十六条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运输保障分队
队 长:镇民政办主任
副队长: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第二十七条 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故运输保障分队职责
(一)负责运送赶赴现场的工作人员和现场人员到指定地点。
(二)负责我镇行政区域内客流和有关人员的运输、疏散工作。
(三)负责运送各种物资、机械、装备到指定现场地点。
(四)负责我镇行政区域内受灾物资抢运和救援物资装卸、运输。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在处理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社区及单位(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道路桥梁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各级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和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预案并报洛羊镇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