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临时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三)系统打印并有纳税人签章的“专用发票汇总表”;
(四)上次使用专用发票税款预缴完税证(复印件);
(五)相关购、销合同(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企业相关书面申请;《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该表可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齐全予以受理――税源管理岗初审――税源管理科初审――综合业务科复审――主管副局长负责审批。
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并当场告之纳税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已批准的审批表,批准当月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临时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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