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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30 17:53:45编辑: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三)《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昆国税发〔20052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客观情况,包括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即非主观上的不能,而是因不可抗力的客观作用不能按期办理申报事项的。

(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是指不可预见或避免的客观原因,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不能按期完成,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延期申请报告;

(三)上期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不可抗力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昆国税发〔200529号)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该表可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收到延期申报申请并经实地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昆国税发〔200529号)第十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昆国税发〔200529号)第十一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纳税人可以在批准期限内延期申报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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