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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30 17:58:45编辑:

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7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20079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三、实施机关:经开区国家税务局(地址:经开区经开路1号   邮编:650217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经开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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