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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代开票中介机构纳税人认定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30 17:56:3编辑: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原件3份);

(三)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验原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初审――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审核——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十、审批事项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审核上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书》,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代开货运发票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审。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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