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有运输工具或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船只,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五、申请材料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原件2份);
(二)单位申请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 (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八)发票领购簿(验原件)。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六、申请表格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提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领取认定证书。
十、审批事项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其载明的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自开票纳税人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审。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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