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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审批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30 17:50:22编辑:

(一)开业登记

一、审批事项内容

办理税务开业登记的核准。

二、    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事项条件

(一)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其他纳税人应当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及《税务登记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表》(原件各1份);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原件1份);

()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税务登记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1号综合管理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二)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用通知》交纳税人

(三)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表格,进行分类审核。

(四)发证:对符合规定,经确认准予登记的纳税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证》及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并签收;同时,缴纳工本费。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为长期,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每套收工本费25元。经济开发区对办证人免收工本费,此项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细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6882)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税务登记证》,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变更登记

一、审批事项内容

对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事项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时,在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一)纳税人名称变更;

(二)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变更;

(三)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改变;

(四)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同一税务管辖区迁移;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六)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纳税专用账户(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变更;

(七)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同一税务管辖区迁移;

(八)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号码改变;

(九)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管理机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证照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除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原件1份)外,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化而需变更税务内容的: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1号综合管理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      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纳税人办理“审批事项条件”第15项登记内容变更的,应由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环节清理税款、发票;办理第6项登记内容变更的,凭银行提供的变更证明,由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办理。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用通知》交纳税人。

(三)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四)发证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签收因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每套收工本费25元。经济开发区对办证人免收工本费,此项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细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6882)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税务登记证》: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9条。

 

 

(三)注销登记

一、审批事项内容

对办理注销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事项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1)

(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1号综合管理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用通知》交纳税人。

(三)审核

1、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受理的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达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给迁达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证明纳税人已履行纳税义务,并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四)验(换)证审批

一、审批事项内容

对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和换证的核准。

二、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事项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证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原件1份);

(八)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1号综合管理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时间,到登记管理环节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用通知》交纳税人。

(三)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四)验证贴花和换发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在税务登记验证或联合年检后,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贴花和换发证件处理。

1.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标识;

2.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有关证件及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发放新证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一)      验证,无收费;

(二)换证,每套收取工本费25元。经济开发区对办证人免收工本费,此项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细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6882)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五)停(复)业审批

一、审批事项内容

对办理停业和复业税务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章。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事项条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原件1份);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1号综合管理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章。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在停(复)业前七日内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提出申请。

(二)受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用通知》交纳税人。

(三)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是否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纳税人是否到稽查环节办理在案未履行纳税义务等事宜、纳税人是否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手续证明。

()核准停业

税务机关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核准复业

1.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在《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签字,准许纳税人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和《发票领购薄》等,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2.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核批期限。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自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停业通知书》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核准停业通知书》或《复业单证领取表》,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六)外出经营报验审批

一、审批事项内容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二、    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事项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原件1)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1号综合管理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核发

税务机关受理并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

(三)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税务认定管理环节核销。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按照已登记纳税人进行管理。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七)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审批事项内容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事项条件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扣缴义务登记表》(原件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扣缴义务登记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1号综合管理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受理后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扣缴税款登记证》,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履行和享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和权力。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每套收工本费25元。经济开发区对办证人免收工本费,此项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9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细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6882)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扣缴税款登记证》,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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