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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临时经营户购买本地发票审批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30 17:49:50编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来临时经营户购买本地发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跨省、州(市)临时到所在地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管理处420室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县级地税机关初审制发受理、要求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县级地税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准许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核发《发票领购簿》。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载明的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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