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来临时经营户购买本地发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跨省、州(市)临时到所在地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管理处420室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县级地税机关初审制发受理、要求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县级地税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准许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核发《发票领购簿》。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载明的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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