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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30 17:56:27编辑: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书面申请(原件);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帐单(复印件);

(四)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复印件)。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其余申请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其余申请材料一式2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其余申请材料一式3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企业相关书面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该表可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实地核查――上报省局审批。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并经实地调查核实之日起1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见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上注明同意期限。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纳税人可以在审批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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