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书面申请(原件);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帐单(复印件);
(四)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复印件)。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其余申请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其余申请材料一式2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其余申请材料一式3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企业相关书面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该表可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实地核查――上报省局审批。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并经实地调查核实之日起1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见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上注明同意期限。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纳税人可以在审批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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