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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30 17:51:19编辑: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四)发票使用量较大;

(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各1份)、《申请自印云南省发票报批表》(原件6份);

(二)发票工本费银行进账单(验原件)

 (三)设计的票样;(原件1份)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自印云南省发票报批表》可以到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管理处420室领取,或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初审――经开区分局上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审核报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按次生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印制和使用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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