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四)发票使用量较大;
(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各1份)、《申请自印云南省发票报批表》(原件6份);
(二)发票工本费银行进账单(验原件)
(三)设计的票样;(原件1份)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自印云南省发票报批表》可以到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管理处420室领取,或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初审――经开区分局上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审核报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按次生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印制和使用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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