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052号)第二条;
(二)《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国税发〔2005〕356号)第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4、实行预征-结算和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总、分支机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固定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固定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3、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8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贸企业;
4、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
5、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指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6、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7、持有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有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不发售专用发票,如发生进口或内销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应按新办商贸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8、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9、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0、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文书受理岗位(以下简称文书受理岗)提交资格认定书面申请一式1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一式3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需附送以下资料各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4、主要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以下资料根据企业特征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股东身份证;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新办生产企业生产设备和厂房的租赁协议、合同及产权证明;
4、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5、进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适合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7、新办商贸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资料等。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书》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该表可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对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并提出初审意见――税务分局负责人组织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综合业务科复审――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文书受理岗位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和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并经实地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款。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审批表有效期一年,转正认定后长期有效;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商业企业)审批表有效期半年,转正认定后长期有效;大中型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一经批准,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后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052号)第二条;
(二)《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国税发〔2005〕356号)第十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由税源管理科对企业的变更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4、实行预征-结算和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总、分支机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固定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固定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3、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8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贸企业;
4、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
5、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指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6、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7、持有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有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不发售专用发票,如发生进口或内销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应按新办商贸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8、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9、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0、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文书受理岗位(以下简称文书受理岗)提交资格认定书面申请一式1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一式3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需附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4、主要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5、《工商登记变更表》(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6.《税务登记变更表》(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以下资料根据企业特征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股东身份证;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新办生产企业生产设备和厂房的租赁协议、合同及产权证明;
4、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5、进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适合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7、新办商贸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资料等。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递交书面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书》,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该表可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对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并提出初审意见――税源管理科负责人组织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综合业务科复审――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文书受理岗位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和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并经实地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款.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见已批准后的审批表。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重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052号)第五条;
(二)《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国税发〔2005〕356号)第十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一)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
(二)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三)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四)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不符合要求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
(七)其他达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
五、申请材料
(一)取消资格书面申请;
(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4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递交书面申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该表可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和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见已批准后的审批表。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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