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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审批
来源:发布时间:2009-12-30 17:52:41编辑:

(一)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一、审批事项内容

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二、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六条。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事项条件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多元化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 (原件1);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多元化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1号综合管理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多元化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用通知》交纳税人。

(三)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制发《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当场办结。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及其载明的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可以按核准的方式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二)变更纳税定额审批

一、审批事项内容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二、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事项条件

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收入额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定期定额户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定期定额户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定期定额户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用通知》交纳税人。

(三)核准

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核准定额调整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定额调整通知书》。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定额调整通知书》,半年或一年。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按调整后的定额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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