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核准(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二)《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本)》(云政发〔2004〕224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项目申请报告应对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执行,企业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原件2份);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暂无固定格式要求。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1096 7265616 726999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经开区核准项目行政许可机关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需国家和省级核准的项目,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机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证会、专家评议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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