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部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由项目业主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件2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企业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原件2份);
(三)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2份);
(五)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九)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涉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六、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暂无固定格式要求。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1096 7265616 726999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经济发展局审核→对权限内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权限外的报省发改委核准→核发核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核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十一条。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时限
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投资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方可向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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