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人口普查
一、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普查表长表抽样方案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计,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培训指导,各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10%的抽样比例,在每个普查小区中,抽取长表调查住户组。每个住户组由相邻的4户组成。
四、长表调查户的抽样工作在《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工作完成后,从
五、《户主姓名底册》是长表调查户的抽样框。长表调查户要在《户主姓名底册》中的“户编号”上进行抽取。
六、长表调查户抽样框包括居住在本地的家庭户和集体户,也包括离开本地不满半年的家庭户。不包括:全户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户;全户寄挂户口的户;全户外出半年以上的户;全户死亡的户;因房屋拆迁已离开本地的户;无人居住且未寄挂户口的空房户。长表调查户抽样框不包括的户不参与长表抽样。
七、在抽取长表调查户前,普查指导员要组织普查员对《户主姓名底册》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有:
(一)《普查小区图》中的建筑物,是否列入《户主姓名底册》,并有相应的“建筑物编号”;建筑物内每户的住房单元是否列入《户主姓名底册》,并给予相应的“房屋编号”。
(二) 集体户是否按住房单元划分为各个集体户,并给予相应的“房屋编号”。
(三)《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是否与参加长表抽样的户一一对应,即一个户只能有一个“户编号”与其对应(假如一个单元房内有几户,这几户的“房屋编号”是相同的,但“户编号”应是不同的)。
(四)《户主姓名底册》上的空房户是否用横线划去,不参与长表抽样的户是否已给出600以上的“户编号”。
(五)《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除600以上)是否从001开始连续升序编写,如不是要核对检查,及时改正。
八、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普查区的指导员,在每个普查小区的《户主姓名底册》的“户编号”上随机等距抽取长表调查住户组。抽取方法见附件(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调查户抽取方法)。被抽中的长表调查户应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前有明显的标记(△)。
九、长表调查户抽取后,要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审核确认,一经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必须严格按照抽取的长表调查住户组进行登记。
十、抽样工作结束后,一份《户主姓名底册》上报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备案,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普查员是否严格按照抽取的长表调查户进行调查;另外两份分别由长表和短表普查员在登记时使用。
十一、《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应同普查表上的“户编号”一致。如果在普查登记时,发现住户情况与《户主姓名底册》所列情况不一致的,应认真核查,据实登记。
(一)如发现某户经确认以后,该户为空户。 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备注栏注明,并将该户摸底时填写的其他内容用铅笔划一条横线,该户的“户编号”作废。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时,其他户不再使用该户的“户编号”。
(二)如发现某长表抽中户经确认后,该户不是参与长表抽样的户,按该户的特性给予相应的“600”以上的“户编号”,并填写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使用)。同时,将变更的情况在《户主姓名底册》相应的备注栏注明。同时,该户的原“户编号”作废。在填写普查表“户编号”时,其他户不再使用该户的原“户编号”。
(三)如发现某户还有其他住户,并且该户为登记长表的户,则该户继续登记长表,其“户编号”不变;其他户也分别登记长表,其他户新的“户编号”为在《户主姓名底册》上最大“户编号”(除600以上)后顺延,并将变更的情况在《户主姓名底册》相应的备注栏注明。若该户为登记短表的户,处理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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