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自谋职业人员与灵活就业人员有何区别?
答: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原国有企业身份、并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过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人员等。
2、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条件有哪些?
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前,只要有参保愿望和缴费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连续缴费满一年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统筹支付待遇。
3、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带什么材料?
答:新参保:参保人持《身份证》、《户口册》或《居住证》、《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续保:参保人持《身份证》、《户口册》或《居住证》、《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医保卡原件、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从代理机构转出人员加带《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原件。
4、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有那几种?
答: 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有“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参保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5、“统账结合”与“单建统筹”有何区别?
答:“统账结合”是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单建统筹”是按6%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不计划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后按原政策规定计划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已满45周岁的,缴费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已满55周岁的,缴费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
6、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如何计算?
答:月缴费额=上年度昆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10%或6%)+重特病统筹费。
7、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停保、续保、补缴医保费用的规定有哪些?
答:中断缴费的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欠费停保期在2年以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以续保时执行的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人原选定缴费率补缴停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后,方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欠费停保期超过2年的,均按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办理。
8、参保人员可以到哪些医院住院治疗?
答:只要是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都可以住院治疗。
参保人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入院时出示医保卡和身份证,出院结算时,个人只需向医院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
9、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享受退休待遇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自谋职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的(其中参保人原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均可视同医保连续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自谋职业人员,以上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划个人账户。
达到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年龄,需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的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统一以退休时执行的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
业务咨询电话:8163232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