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工作的专题报告(第二期)
管委会各位领导:
为适应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体化管理后新的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经开区的功能定位、管理形式和管理内容,保障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从2013年以来,管委会启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经过市人大二次审议后,2014年9月24日顺利通过省人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已完成《条例》修订审议工作。2014年10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后将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如下:
一、 《条例》修订工作的过程
根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要求,2013年《条例》的修订被列入第二类目录;2014年被列入第一类目录。根据市人大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2013年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由市级各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小组。
按照工作计划,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条例》修订起草小组先后邀请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群众、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法学专家、学者召开十余次征求意见会,在充分听取各界的意见后形成《条例(修订稿)》。
自《条例》修订工作启动至今,《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修订领导小组会,在积极征求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起草小组组织两次调研工作,在借鉴省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稿,并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广泛征询了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2014年初,起草小组召开了条例修订工作听证会,15名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发表了31条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认真考虑、斟酌各位代表的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作为修订的依据。
2014年4月、5月,市人大财经委、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给予了多次指导与帮助,在市财经委主持下先后召开了专题审议会、专家研讨会、人大代表认证会等多次会议,对《条例》的修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作为修订的重要依据。
2014年6月,经过市人大论证和市政协协商,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条例(审议草案)》。之后《条例(审议草案)》通过昆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完成第一阶段的审议工作。
2014年7月,在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进入介入,进行第二阶段审议工作。分别召开了论证会、改稿会、专委会,及邀请市级相关领导调研经开区辖属范围内的出口加工区,形成了新的《条例(修订草案)》。
2014年8月,《条例(修订草案)》顺利通过昆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表决。
2014年9月24日顺利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完成修订工作。
二、 《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经开区自1992年成立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障和促进经开区的发展,条例于2006年6月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经省人大批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8年。《条例》的制定实施,对经开区“十一五”以来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然而,时至今日,随着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迁,加之实体化管理的深入推进,经开区的整体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在维护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应对经开区当前发展面临的“三大挑战”方面的作用亟需增强,《条例》修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从法律上强化了经开区职能地位
经开区面临职能地位弱化的挑战,一方面,全国国家级开发区日渐增多,目前已达到215家,云南省也有昆明、曲靖、杨林、大理、蒙自开发区5家,昆明经开区作为云南省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传统地位已经彻底丧失;另一方面,省委、省政府正在重点推进滇中产业新区开发建设,各项政策、资金、资源不断向新区倾斜,整体扶持力度较大。以上两方面说明经开区的职能地位正不断弱化,随着各个开发区之间的激烈竞争,经开区的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聚集将受到极大冲击,发展空间正逐步缩小、发展压力正日益增大。如何凸显经开区在昆明市跨越发展中的地位,如何突出经开区在云南省改革开放大局中的作用,是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条特别修改为:“经开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加工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工业园区;是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吸引外来投资的特定区域;是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试验示范区”。 进一步明确经开区在云南省和昆明市改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稳固经开区日益弱化的职能地位。
(二)从法制上明确实体化管理后法律主体资格
2008年,经开区实行了实体化管理,托管了阿拉、洛羊两个街道,实际管辖面积扩大近15倍,常住人口达14万多人,从单一工业园区转变为城乡兼容区,由经济建设为主转变为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社会事务大量激增,市政建设任务加剧,机构开始趋于膨胀,办事流程趋于复杂,体制优势明显弱化,多年来积累形成的“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服务体系和“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考验。由于职能转变不到位、管理权限落实不到位,经开区面临的“异质性治理”挑战一直存在,部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缺失给实体化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特别规定了管委会应当履行了职责。将实体化管理后管委会新增的管理职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明确管委会的职责权限,解决管理主体资格缺失的问题。
(三)从法律上鼓励产业转型升级
转型升级是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一以贯之的政策主线,也是国家级开发区“二次创业”的必然要求。经过20年的发展,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成绩显著,已然成为云南省产业聚集度最高、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产业园区。但是,相对国内先进开发区,经开区产业整体规模较小、产业品质层次偏低、产业链条不完整、高新技术产业缺乏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产业转型升级刻不容缓。然而,在园区发展普遍缺乏统筹指导和特色定位的现实下,在同构化发展、同质化竞争日趋白热化的现状下,在外部过于偏重数量、速度的目标束缚下,经开区的产业转型升级道路障碍重重,异常艰难。为此,《条例》第十五条特别规定了兴办的产业导向,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新兴业态纳入经开区鼓励类发展产业,推动经开区产业转型升级。
总而言之,新的《条例》实施后,将更加明确管委会内设机构的主体资格,明确了“经开区管委会及其相关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经开区管委会的职责权限,在原《条例》第四条增加了“根据授权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规定,并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结合实际,对原《条例》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项中关于管委会履行职责的内容和表述作出了相应修改;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更加规范管委会职责权限;更加完善经开区的发展功能和定位。
三、 下一阶段工作情况
经法制局、政策研究室、工委工作部、团工委共同研究,认为从《条例》公布实施后,要及时作好宣传工作,从今年年底到明年,在全区、全市、全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召开新闻媒体发布会。
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计划于10月底由市人大召开新闻媒体发布会。
(二)加强新《条例》在市级机关、公检法系统内的宣传。
加强在市级各成员机关内及公检法系统内的宣传,将邀请市级修订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召开研讨新《条例》实施后导致的影响及贯彻新《条例》中所衍生出的问题。邀请市法制办、昆明市中院的相关领导研究解决新《条例》实施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主体问题,授予各相关执法部门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等问题。
(三)加强新《条例》的对外宣传工作。
将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有效媒体;经开区官方网站全文刊登新《条例》内容;并印制《条例》单行册、折页宣传本发放全区各界。将经开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定位和方向传递给社会大众,使每一个经开人都了解和掌握新《条例》,增强企业和个人投资经开区的信心和动力,树立经开区依法治区的良好形象。明年将与团委共同在全区组织演讲比赛
(四)加强管委会内部培训工作。
针对新《条例》中出现的新内容、新要求,要多层次的组织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专题培训。分别从工作人员、副科以上领导、委领导逐层次的开展培训,并组织开展相关知识竞赛。将《条例》单行册、折页宣传本发给管委会各部门。要求各工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新《条例》的法律权威,为法制经开建设尽职尽责。
(五)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
新《条例》在实际工作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在于执行。这就要求,管委会各部门要树立法制意识。针对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经开区法制局将会同我区各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研讨会,对下一步经开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商讨,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做出超出新《条例》规定的行政行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