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合作局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来源:发布时间:2015-08-26 15:36:50编辑:

 

承办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备注

承办机构

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投促二局

 

承办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申请方须

具备资格

条件

1. 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的规定;

2. 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3. 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不得减资;

4. 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6. 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 截至申请减资日期前3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4. 企业财产清单;

5. 企业债权人名单;

6. 若减资涉及投资者股权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股权变更协议;

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验资报告;

9. 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 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

3—5项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提交材料

11. 上述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12. 注册资本减少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供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办理程序

1. 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经开区管委会投促二局申报; 

2. 经开区管委会作出初审意见; 

3. 管委会投促二局通知企业依法公告;

4. 公告后经开区管委会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的决定;

5. 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

 

联系方式

电话:0871-68163529、0871-68163530   

传真:0871-68163531

办公地址:昆明经开区管委会大楼714室

 

投诉监督

方式

昆明经开区管委会监察审计局(1405室)                   电话:0871-68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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