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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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事项 |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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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投促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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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 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以清算、转股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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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须 具备资格 条件 |
1. 企业增资后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2. 外商以人民币出资的,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以清算、转股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4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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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 申请书; 2. 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 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则提交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则提交新签的合同、章程修订本; 4. 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5. 增资各方资信证明; 6. 外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增资的,应提供人民币合法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7. 验资报告; 8. 增资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需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9. 如中方增资部分以国有资产作价投入,应出具投入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0. 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 增资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需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如中方增资部分以国有资产作价投入,应出具投入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2. 外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增资的,应先取得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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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经开区管委会投促二局申报; 2. 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的决定; 3. 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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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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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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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0871-68163529、0871-68163530 传真:0871-68163531 办公地址:昆明经开区管委会大楼71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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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 方式 |
昆明经开区管委会监察审计局(1405室) 电话:0871-6816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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