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听证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4月27日举行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托管)范围征地补偿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托管)范围征地补偿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9:30-11:30
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政务中心三楼签字厅
三、听证准备情况:
4月12日,我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http://ygzf.yn.gov.cn/tingzheng)上公布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托管)范围征地补偿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发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5月13日,我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http://ygzf.yn.gov.cn/tingzheng)上公布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托管)范围征地补偿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确定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听证记录人及旁听代表等事项。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陈晓鸥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局副局长
(二)听证决策发言人
杨仕昌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局长
刘铸民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副局长
(三)听证监察人
潘晓鹏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林 竹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督办
(四)听证委员
吕广年 洛羊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袁志勇 阿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陈晓鸥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局副局长
李晓丽 阿拉街道土地管理所主要负责人
荀 远 洛羊街道土地管理所所长
(五)听证代表
兰 玲 昆明市人大代表
阳正伟 昆明学院副教授
董远革 云南众恒诚律师事务所
李树荣 阿拉街道高坡社区居委会书记
杨云福 阿拉街道高坡社区居委会副书记
毕建国 阿拉街道海子社区居委会书记
杨 清 阿拉街道海子社区居委会主任
王志忠 阿拉街道阿拉社区居委会书记
王继怀 阿拉街道阿拉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陆文龙 阿拉街道石坝社区居委会书记
李云海 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居委会书记
白远祥 阿拉街道清水社区居委会主任
王明德 阿拉街道清水社区居委会主任
罗玉坤 洛羊街道大冲社区居委会书记
李 江 洛羊街道大冲社区居委会主任
倪顺全 洛羊街道倪家营社区居委会书记
王建新 洛羊街道大洛羊社区居委会书记
李应龙 洛羊街道大洛羊社区居委会主任
祁 波 洛羊街道大新册社区居委会书记
何 龙 洛羊街道大新册社区居委会主任
晋 伟 洛羊街道小新册社区居委会书记
郭志能 洛羊街道黄土坡社区居委会书记
(六)听证记录人
魏 红 广州亚伟速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到会参加听证会的20名听证代表,发表了34条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有一些代表提出新的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能否提前到文件所规定的时间节点之前。特别是有代表提出对于已经被收储,但是未被开发使用的闲置土地是否可以考虑。
第二个方面:阿拉街道多位代表提出,能否样洛羊街道一样制定并实施养老保险的制度。
六、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1、(托管)范围征地补偿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逐个兑到村集体。
2、新的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是2014年6月20日,由于《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前就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听证后确定了起始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现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听证,为了确保统一实施,起始时间还是2014年6月20日。
3、就阿拉街道制定并实施养老保险的制度一事,下一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建议管委会给予考虑。
七、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参加听证会的20名听证代表全部同意出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托管)范围征地补偿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认为该办法立法非常必要、及时,符合昆明市市情,符合昆明市发展要求,符合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人身安全要求。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两个方面意见和建议,将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八、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具体理由:
1、昆明市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是2014年6月20日,为了确保与《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统一实施,起始时间最终确定是2014年6月20日。
2、修改完善部分条款的词语、语法、标点符号,合并部分条款,使该办法更加精简、严谨。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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