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4. 配备专职校长;
5、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6、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7、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 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9、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二、 办理相应材料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原件)
2.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章程(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 社会组织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 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7、 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
8、 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9、 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三、 办理地点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312室,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
四、 办理时间
90个工作日
五、 联系电话
人社局联系电话:0871—68163090。
六、 办理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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