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来源: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3-03 2:19:13 编辑:黄斯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一、 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办理相应材料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2.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 公司章程(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6、 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7、 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8、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9、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0、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 办理地点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312室,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

四、 办理时间

所有工作日

五、 联系电话

人社局联系电话:0871—68163090

六、 办理流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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