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街道、洛羊街道、非公企业党工委,机关、投资开发集团公司、社会事业局、个私协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昆经开党办〔2014〕2号)要求,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务公开工作,加大公开力度,提高公开质量,优化公开效果,保证各部门、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落到实处,经研究,建立以下工作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党务公开登记管理制度
(一)各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党务公开登记簿》、《党务公开内容审核批准表》、《党务公开建议意见登记簿》,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二)党务公开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后登记,按公开的程序进行。《党务公开登记簿》登记内容应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
(三)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开会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准确记录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详细记录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和会议研究的内容,参会人员对所研究议题持有的观点及最后所形成的意见。
(四)《党务公开建议意见登记簿》应记明反映的时间、方式、建议意见的主要内容,要写明所提建议意见及落实处理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五)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六)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二、党务公开内容审批制度
(一)党务公开内容,应严格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负责人提出,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二)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三)分管领导应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主要领导要对拟公开的内容做全面审核,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及时按规定进行公开,并做好资料归档和建议意见的收集处理工作。
(六)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一)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党员、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3、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4、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6、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7、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2、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4、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5、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五)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六)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七)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八)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九)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四、党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一)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党(工)委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三)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四)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五)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各级党组织适合以网站公开的党务内容,统一在经开区党务公开网进行公开。各党总支(支部)以会议、文件、公开栏公开党务的情况,由各所属党(工)委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六)党组织要对当月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注重效率和检查效果,可结合工作督导一并开展。
(七)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八)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五、党务公开建议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一)党务公开建议意见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 “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办理工作。
(二)各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建议和意见。
(三)党务公开建议、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建议意见要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认真填写《党务公开建议意见登记簿》。经党组织提出反馈意见后,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督促职能部门立即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处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党务公开办公室要及时填写《党务公开建议意见处理情况登记表》做好存档工作。
(四)党员、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的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建议意见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建议意见,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五)对建议意见的收集整理和处理情况,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填写《党务公开群众建议意见登记表》和《党务公开建议意见处理情况登记表》以便指导今后工作。
(六)对党员、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建议和意见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昆明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和《经开区深化党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党员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基层党组织申请公开未对外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依照本制度向党员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三)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四)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向申请人或一定范围内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2.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3.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事项。
4.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单位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2.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党员身份证明。以党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该党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该党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基层党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党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八)基层党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3.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内事务,应当对外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党内事务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九)应当对外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事项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十三)基层党组织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1.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内事务或者提供虚假党内事务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十四)党员申请人认为有关基层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组织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十五)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七、党务公开预公开制度
(一)预公开形式,预公开分别为向社会预公开和本党组织内部预公开两种,预公开要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进行。
(二)预公开内容凡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在研究决定前,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广泛听取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三)预公开期间,向社会预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7天,重大事项一般为10天,在本党组织内部预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7天。
(四)预公开实施:党务公开事项由党务公开工作责任人提出预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填写《党务公开审批表》,经部门分管领导审定,需要公开的重大、敏感事项及信息要由同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把关。
八、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进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三)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追究和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未按上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细则的。
3.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开展和落实的。
4.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按上级要求时限公开党务的。
5.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6.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公开后对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不说明的。
7.对反映的建议和意见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的。
8.对反映建议和意见的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五)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党务公开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予以批评并责令挽回损失。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换岗,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的,给予相应处分。
各党(工)委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政务、财务公开一并开展,请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工作安排及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报工委组织部李艳娟邮箱。
附:1.《经开区党务公开审批表》
2.《经开区党务公开登记表》
3.《经开区党务公开建议意见登记表》
4.《经开区党务公开建议意见处理情况登记表》
中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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