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一、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 住所使用证明。
9.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四、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注册登记:68163762 、68163763、68163765、68163867 监管:68135160、6813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