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提交材料规范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属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6. 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 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 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三.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 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属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9. 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四.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注册登记:68163762 、68163763、68163765、68163867 监管:68135160、6813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