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属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5.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二.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执行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属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5.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 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三. 合伙企业分支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或点击下载[zxsqs.doc])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注册登记:68163762 、68163763、68163765、68163867 监管:68135160、6813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