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开区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
一、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二、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1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适合演出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 办理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四、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
五、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 注意事项:无
七、 办事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1503室。
八、 咨询电话:0871-68163067
九、 监督电话:0871-6816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