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开区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备案登记)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二、 申请材料
1. 拍摄申请书1份,内容包括:
⑴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⑵拍摄对象:文物所在单位的名称、级别、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等
2. 拍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原件 1份
3. 如涉及其它单位审批事项的应提供该单位的批件原件 1份
4.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原件 1份
三、 受理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的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说明:境外机构和团体需要拍摄文物。由负责接待的国家机关外事部门在征得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文物局审批)。
四、 办理程序:条件符合给予办理
五、 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审核合格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 注意事项:无
七、 办事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1503室。
八、 联系电话:68163067
九、 监督投诉电话:0871-6816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