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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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新册创业园I区7幢6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继红
公民身份号码: ***10219570814****
我局于2018 年 1 月 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调查、询问和采集监控视频证据发现,2018年1月4日10:36-10:46期间,云南巴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一辆环卫罐车(车牌号:云AG7581)清理处置昆明中豪新册产业城C区9栋1楼贮存罐体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于当日10:57分违法倾倒在呈黄路昆明中华涂料有限公司对面131号灯杆旁市政管网内。经调查核实,云南巴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同运输处置单位签订生产废水清运处置合同,并且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询问笔录、云南巴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事件调查报告、现场调取采集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 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C区9栋1楼的一个生产废水贮存罐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28 日(时间从 2018年 1月 26 日起至2018 年 2月 23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昆明中豪新册产业城C区9栋1楼(原址),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