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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310-751301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19-09-27 10:26
名 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文号: 关键字: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27 10:26 浏览次数:36
字号:[ ]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特大型、大型餐饮企业、中央厨房、连锁店。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办理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行政机关。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办结的审批事项。

承诺件受理后,应打印《受理通知书》,当场交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窗口单位应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当对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三)依申请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申请。

2.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补办,申请人提交遗失申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材料符合要求的,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3.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3.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六、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有实体门店的限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餐饮服务经营企业〔限有10家以上直营连锁经营门店的快餐店、饮品店〕)、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申请补发的,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七、申请材料

序号

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新办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清晰、有效

4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5

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6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7-1

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7-2

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7-3

如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增加的经营品种目录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如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的需要提供制作专间布局图、设施设备登记表;如增加自酿酒,需要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7-4

如变更主体业态的,提交企业网络备案凭证、企业网络平台截图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清晰、有效

8

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9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纸质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0

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11

申请人遗失申明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12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3

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14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注: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2.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资质资格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南路1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负一楼C01-C13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受理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三)审核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审批人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办理结果: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南路1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负一楼C01-C13号窗口直接领取,或证书制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邮寄至申请人预留地址。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南路1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负一楼C01-C13号窗口。

(2)电话咨询:0871-68163763。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窗口和电话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南路1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前台。

2.电话投诉:0871-68135161。

3.信函投诉: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cjgj.km.gov.cn),电子邮箱:kmscjg@126.com 。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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