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的说明
为加快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文),结合昆明经开区实际,制定出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现就本规定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二、本规定中的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含义指:企业当年在经开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
三、享受本规定政策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经开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就高享受,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享受本规定第二条“非用地类项目奖励”中房租补贴的企业,不可同时享受我区其他房租奖励政策。
五、本规定第四条项目落户奖中的“中央大型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的含义分别指: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近三年内入选《财富》杂志的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在经开区设立的控股公司或具备独立核算资格的分支机构。
六、同一集团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子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七、本规定第七条“中介奖励”中所指的中介人包括:经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自然人,不包括各级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八、本规定第八条中的高级人才奖励,对云南省各级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政策参照经开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