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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011-338041 主题分类: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0-11-19 11:12
名 称: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非法出入境人员排查责任告知书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非法出入境人员排查责任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11:12 浏览次数:379
字号:[ ]

各行业主体、经营主体:

为持续做好昆明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全市开展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非法出入境人员专项行动工作实际,现将各行业主体防控排查责任告知如下:

一、 知悉主体责任

(一)各行业主体、经营主体一律不得雇佣、容留非法出入境人员;不得隐瞒雇佣人员境外旅行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经历;

(二)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对本单位雇佣人员14天内是否有境外旅行史、是否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经历等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如实报告属地社区或属地派出所等部门层报市疫情防控办(谁发放向谁报告原则)。

二、 明晰规范经营义务

(一)旅店住宿业、洗浴中心、网吧等行业主体要切实履行如实登记身份信息法定义务,切实落实住宿登记管理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现非法出入境人员,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本着“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公益精神,主动学习疫情防治科普知识,注意室内通风,合理饮食,讲究卫生,提倡“口罩文明”,共同做好科学有效防控,营造健康平安环境。

三、 清晰法律责任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如有下列行为,可能被强制隔离治疗后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2. 拒绝配合采取检查、登记、筛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4. 拒不执行公安、卫健等政府机关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能承担如下责任:

1.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昆明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仍然严峻,为维护好全市疫情防控来之不易的良好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昆明市人民政府鼓励呼吁广大市民举报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对有功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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