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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011-338043 主题分类: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0-11-19 11:13
名 称: 昆明市境外入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行为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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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境外入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行为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11:13 浏览次数: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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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境外入昆人员: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广大市民、境外入昆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否则将依法从严处理。现将境外入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行为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如下:

一、 知悉法定义务

1.严禁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

2.严禁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

3.严禁到达我市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

4.严禁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

5.严禁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

6.严禁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

二、 知悉法律后果

1. 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者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行政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知悉举报渠道

1. 全市广大市民不得容量非法出入境人员,发现非法出入境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和属地派出所报告。

2. 昆明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仍然严峻,为维护好全市疫情防控来之不易的良好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昆明市人民政府鼓励呼吁广大市民举报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对有功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让我们携手同心、再接再厉,以更坚定的信心、更自觉的防控、更扎实的举措,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硬仗!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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