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你必须知道的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更好的保障流动人口在我市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请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和支持,积极响应昆明市公安机关“三查三告知一宣传”专项行动,共同筑牢安全屏障。
《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居住的公民,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之间流动的除外。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流动人口(个人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
需配合民警核实、采集身份相关信息
流动人口(单位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
应当在录用、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对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未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办理,用人单位与被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
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告知原报送单位。
房屋中介机构
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五天!
无论你是
房屋所有人、用人单位或是
房屋中介机构、外来人员请务必在五天内
到属地公安机关或通过安家昆明小程序进行登记或申报
申报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
(三)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尚未申报信息登记的人员、单位赶紧到辖区派出所或通过“安家昆明”小程序及时申报啦!根据规定,如不履行登记责任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会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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