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1-03-04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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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设立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标准。
二、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强制向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收取任何费用;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外的强制性收费。
三、 我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均为中央、省级目录。现将中央、省级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进行政务公开。我局将加强对中央、省级公布目录更新情况的跟踪,根据中央、省级更新情况及时更新本地网站公布目录内容。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