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发布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04 15:9:29 编辑:周洁

2020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己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在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的同时,集中力量开展精准执法、靶向执法,切实加大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群众反应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2020年,经开分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80件,罚款535.355万元。2021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针对我区企业易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编写了《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事业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确实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意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优异的生态环境保护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为2021年昆明圆满召开世界生物多样性大会(COP15)做出最大的贡献。


第一类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的

2020年2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制造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未批先建”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厂已基本建成,已建成原料区1个、木工作业区2个、喷漆房、烤漆房各1套,成品堆放区1个、废料堆放区1个,已安装的设备有开料机2台、自带除尘器砂光机2台、打眼机2台、喷枪2把、空压机1台、布袋除尘器2台等,配套的环保设施已采购但未安装,现场检查时,该厂已停止建设,还未建成,未投产使用。经调查,该厂于2020年1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但未取得环评批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3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3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类第一条的具体处罚标准,经开生态环境分局度该单位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对该厂行政处罚0.9万的行政处罚。

警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各企业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严格对照名录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建设项目总投资1%至5%的行政处罚,并可以责令恢复原貌。


案例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2019年12月19日经开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开区某公司沥青搅拌站项目未在进行生产,但存在生产痕迹。砂石料场堆放有砂石料约1000吨,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调查核实,当天夜间该单位共计生产磅沥青砼214.2吨。经查,该单位沥青搅拌站项目于2009年7月左右陆续开工建设,2013年11月左右建成并投产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启用),该单位项目属于报告表级别,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建设项目未取得任何环保行政审批手续,环保治理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环保治理设施未验收及投入生产使用。

该单上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12月23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单位做出了以下处罚: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罚款处罚;2.对沥青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万元;4.对该单位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堆场采取有效控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5.责令限期改正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警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双罚制;即:对企业进行罚款的同时,还必须对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进行罚款处理。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都要做出相应的处罚及行整改。

第二类 违反水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三:私设暗管非法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4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辖区某铝合金门窗加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酸洗池工段正在生产加工,酸洗主要用于铝合金门窗上的不锈钢窗花除锈抛光,将铝合金放入酸洗池加热浸泡,再通过3个漂洗池漂洗,废液通过抽水泵连接塑料管构成地上临时排污通道,将漂洗废液直接外排村庄沟渠。经对外排废液的检测及鉴定,排放的液体中,重金属铬、镍、砷分别超过最高排放浓度的98.6倍、8.95倍、0.66倍,重金属锰、铜浓度分别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1.98倍、9.85倍;酸洗池内酸液为磷酸。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 扣押办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四、五项)及第十五条(一、三项),2019年6月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做出了查封及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

2019年6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经过法院审理,盘龙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警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对于违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始终坚持“零容忍”。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不能以牺牲环境换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违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一旦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修复的治理费用是非法处理、排放费用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


第三类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四: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2021年1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某管桩厂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于限期对砂石料堆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处以罚款10万元。

警示:粉尘是当前大气(PM2.5)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企业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提升效益。对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做好防尘措施避免粉尘污染,加强日常环保精细化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2020年5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钢管堆场正在对螺旋钢管进行人工刷漆及喷漆作业。现场堆放的螺旋管约800根,已刷油漆的约500根,检查人员对喷漆设备进行测试,喷漆设备可以正常运行,且地面有明显刷漆、喷漆痕迹。刷漆过程未在密闭环境下进行,未采取任何的废气收集措施,喷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自然排放,螺旋管堆放场地周边能够闻到明显的油漆异味。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行政罚款8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警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若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量。


案例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2019年12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接到市民反映“某沥青厂沥青异味扰民”的环境问题,2019年12月19日对某沥青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沥青储存罐体加热过程产生的沥青异味通过罐体顶端排气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火车罐车在沥青加温卸料过程产生的沥青异味自然排放,沥青通过未密闭的油沟导流至零位罐,均未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现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单位沥青加热过程产生的废气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有挥发性废气产生。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依法对该单位行政罚款15万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警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依法依规应当安装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凡被投诉且情况属实的,属于情节较严重的情形,应加重处罚。


案例七: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2018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电话投诉反映“某物流中心办公区附近有一股烧橡胶的味道,气味刺鼻,附近有某橡胶公司”。2018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某橡胶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现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单位的有组织废气及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检测,监测数据显示昆明某橡胶厂界恶臭最高值为61(无量纲),超过了《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20(无量纲)的标准,超标倍数为2.05倍。

该单位恶臭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1.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50万元;2.责令限制生产。

警示:企业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应自觉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改正,坚决禁止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是带病运行。一旦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将面临的是严厉行政处罚。如果未及时进行改正,复测发现再次超标排放污染物,依法可以按日每天行政罚款50万元,可以限制生产、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可以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关闭处理。


第三类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某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扰民

2020年7月27日昆明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受理环保投诉转办件,反映某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造成噪音扰民现象。7月28日22时30分左右,环境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作业。经核实,该施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存在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该单位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昆明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万元。

警示: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12:00-14:00,22:00-次日06:00两个时段开展产生噪音的连续施工作业,不遵守相关规定将面临1万元至3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类 违反固废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2019年9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危废间内贮存的危险废物及危废间旁堆存的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废间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堆存的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我局于9月24日立案,9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0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行政处罚6万元。

该单位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十二类一一八条,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行政处罚6万元。

警示: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属于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共性问题,随着新固废法的正式施行,处罚力度加大,一个危险废物标识标牌未张贴的处罚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一方面是能够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法律层面引导企业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和水平,确保环境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案例十: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未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021年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昆明某电缆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4月16日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同时经调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未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该单位上述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07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二)、(五)、(六)条之规定,经开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单位做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对以上3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该单位为节约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不惜代价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对单位进行非法处置,对造成环境污染埋下了很大隐患。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法律制度,一旦发生环境安全隐患,将对执法部门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者提出新的挑战,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国家资源。幸运的是该单位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否则将面临至少40万以上对行政罚款。事实证明,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

版权属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Copyright(c)2006-2013 KETDZ,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云南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 650231 | 16 Chunman Ave. IT Industry Park Kunming National Economic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联系电话:0871-68163168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0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