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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160-202103-38935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1-03-11 11:29
名 称: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1 11:29 浏览次数:643
字号:[ ]

中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驻区机构,街道:

《昆明经开区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21次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

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办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党工委及各街道党工委确定相关领导成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规定,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共同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坚定践行、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坚持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执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最严肃的问责,坚持铁面对待、铁腕处理、铁规执行、铁心防范,零容忍、出手快、下重拳,惩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党工委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三)区党工委及各街道党工委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所占权重3%,纳入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并实行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配备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力量,解决基本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六)领导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及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工作和活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和公益性宣传,把握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七)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区党工委及各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及时研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事故问责等事项,并作出决策部署;每年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促党工委领导班子有关成员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区党工委及各街道党工委班子有关成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职责:结合职责分工,定期深入基层调研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行政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食品药品安全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执行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将监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加大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确保对基础设施、执法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统筹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品安全区、药品安全区等创建工作。

(四)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听取2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签订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并抓好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组织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严惩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

(五)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和一线执法机构建设,做到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四有”。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装备和技术设备标准化建设,逐步加强监管信息化装备配备,确保达到“十个一标准”。

(六)统筹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确保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审评审核认证体系,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体系,建立食品药品溯源管理系统。

(七)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合理划分行政层级监管事权关系,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厘清监管范畴和责任边界,督促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信息通报等协作机制、效能机制、案件协查联动机制。

(九)及时调整充实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作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听取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素质和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各街道办事处除以上职责外,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集体自办宴席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定期召开食品药品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析、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性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在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每半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1次督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协调、支持、配合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及运行机制,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每半年组织对分管行业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1次检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行业领域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各有关工作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食品药品安全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参与制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利于食品药品安全的政策、措施。为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和装备保障。参加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

(三)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和诚信建设,及时调查处理食品药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索证索票、登记台账等制度,推行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溯源管理系统。

(五)定期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调查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存在交叉的,有关工作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责任,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七)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公布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结果、行政处罚情况等日常监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重大信息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

(八)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九)履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其他职责,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各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下达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时提请管委会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构建设,明确各环节的监管机构和人员,足额安排工作经费预算;抓好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按时上报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各有关工作部门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并督查落实监管制度、工作措施和年度计划;定期分析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指挥体系,组织预案演练;按规定参与或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各有关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协助抓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推动事故隐患排查和问题的整改,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第三章 工作机制及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食品药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采取集体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食品药品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食品药品安全履职能力。

第二十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工作例会、检查、暗访、督查、问责等制度,建立党政工青、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力度,工委组织部、目督办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纳入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各有关工作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及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绩考核的权重。

区食安办联合区目督办组织对各有关工作部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优秀、良好的,给予通报表扬。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被评为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由区党工委、管委会进行通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被评为不合格的,负责人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行通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未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有关工作部门,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未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十六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健全完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制,层层压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或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故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系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共同担当,共同负责。

本办法所称“四个最严”,系指坚持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执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最严肃的问责。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

本办法所称有关工作部门,系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联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区党工委、管委会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四有”,系指有责任,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责任明确;有岗位,日常巡查、监管执法、检验检测3类岗位齐全;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齐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有手段,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检验检测、移动执法等技术手段。

本办法所称“十个一标准”是指街道食药监所有一个独立办公场所、一个快检室、一支队伍、一辆执法用车、一套快检设备、一套取证设备、一套移动执法终端、一套标准操作程序(SOP),每个社区、村(居)配备一名食品(农产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一名信息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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