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 号)和《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要求,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的机构(组织、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为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养老机构和在社区、居家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为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企业。
二、备案程序
(一)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应依法向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其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养老服务”或“为老服务”内容。民政部门只对养老服务内容进行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二)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在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或实际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社会组织、企业管理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权属;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办公)场所;
3.服务内容;
4.服务团队基本情况(团队规模、人员资质等);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资料后,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运营基本条件,提供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并出具备案回执(附件2);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四)备案流程:
1.接收备案申请材料;
2.受理、核查材料。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必要时应到现场核查);
3.完成备案。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备案公示书”、“基本条件告知书”、“提醒事项”(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包含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民政部门对提交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必须受理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备案编号
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同一个机构(组织、企业)备案书、承诺书、备案回执编号应一致,“备案编号”采用“统一备案编号”+“附加编号”组成。“统一备案编号”为11位阿位伯数字编码,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3”;5-7位数为云南省行政区划编码;8-11位数为备案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附加编号”为2位大写英文字母“YL”,例如: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2021年备案的第1个养老机构的备案编号应为:21531020001—YL。各地要及时将已备案登记机构(组织、企业)的《备案书》(附件1)电子版上传给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凡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不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通过“民政门户网站”提供备案书、承诺书、备案公示等样本。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将备案公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三)完成备案手续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各机构(组织、企业)将其所有信息录入“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平台”;未按规定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的以及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民政部门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机构(组织、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经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由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机构(组织、企业),应完及时善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和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备案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县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街道(乡镇)政府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五)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1月对辖区内备案工作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民政局将于每年12月将全市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和云南省对养老机构、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管
(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管理方式,抓紧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为养老机构、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对发现养老机构、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和问题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报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机构(组织、企业)进行监管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通报登记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附件: 1.备案书
2.备案回执
3.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备案公示书(样式)
6.提醒事项(样式)
7. 昆明市养老机构备案编号示例
2021年3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向茂蛟 朱洪江 0871-63136493)
附件1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法人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可与法人名称一致):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座机和手机):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居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经营范围中的养老服务项目):
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
养老机构床位: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适用于独立设施):
请予以备案。
申请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该为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法人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可与法人名称一致):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座机和手机):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居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经营范围中的为老服务项目):
是否提供为老服务场所:是□ 否□
(提供为老服务场所机构(组织、企业)填写以下内容)
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
床位数量/社区托养床位/家庭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适用于独立设施):
请予以备案。
申请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法人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
地址: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
养老机构床位: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法人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
地址:
服务范围:
(提供为老服务场所机构(组织、企业)填写以下内容)
为老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
床位数量/社区托养床位/家庭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昆明市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二)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四)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五)有服务事项、服务流量记录或信息系统记录凭。
(六)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1:
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基本条件告知书
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业务或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为老服务”字样;
(二)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三)提供为老服务场所的应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和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提供为老服务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五)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助餐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六)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取得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有服务事项、服务流量记录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
(八)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并积极开展好辐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尊老爱老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违反法规政策、不得有欺老虐老行为、不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稳定隐患,组织养老服务人才开展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1
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为老服务符合《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开展的服务必须在居家为老服务内容范围内。
承诺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尊老爱老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不违反法规政策、不得有欺老虐老行为、不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不以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为名从事传销、强迫性消费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稳定隐患,组织为老服务人才开展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备案公示书(样式)
昆明市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备 案 号:
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床 位 数:
备案范围:
养老服务备案管理要求:
1、遵纪守法经营,尊老爱老敬老
2、强化标准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3、坚持诚实守信,维护行业信誉
4、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严禁欺诈作假,严惩欺老虐老
附件5.1
备案公示书(样式)
昆明市居家和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组织)
备案信息公示
备 案 号:
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床 位 数:
备案范围:
备案管理要求:
1.遵纪守法经营,尊老爱老敬老
2.强化标准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3.坚持诚实守信,维护行业信誉
4.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严禁欺诈作假,严惩欺老虐老
附件6
提 醒 事 项
(一)请你机构(组织、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请你机构(组织、企业)在完成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省级管理系统等;
(三)请你机构(组织、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养老服务相关法律规章和标准,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
(四)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附件7
昆明市养老机构备案编号示例
区域 | 区划 | 备案号 |
五华区 | 530102 | XX53102XXXX—YL |
盘龙区 | 530103 | XX53103XXXX—YL |
西山区 | 530112 | XX53112XXXX—YL |
官渡区 | 530111 | XX53111XXXX—YL |
呈贡区 | 530114 | XX53114XXXX—YL |
东川区 | 530113 | XX53113XXXX—YL |
宜良县 | 530125 | XX53125XXXX—YL |
石林县 | 530126 | XX53126XXXX—YL |
晋宁县 | 530115 | XX53115XXXX—YL |
富民县 | 530124 | XX53124XXXX—YL |
寻甸县 | 530129 | XX53129XXXX—YL |
禄劝县 | 530128 | XX53128XXXX—YL |
嵩明县 | 530127 | XX53127XXXX—YL |
安宁市 | 530181 | XX53181XXXX—YL |
阳宗海 | 5301YZ | XX5301YZXXXX—YL |
经开区 | 5301JK | XX5301JKXXXX—Y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