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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www.jkq.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301-660966 主题分类: 养老服务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3-01-27 09:55
名 称: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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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3-01-27 09:55 浏览次数: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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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昆自贸组办发〔2020〕4号)、《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加快推进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产业整体发展相结合、扩大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产业发展和要素保障相结合,构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开放创新高地、制度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为建设成为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提供保障。

(二)政策框架。本政策为普适性、统领性文件,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专项政策和人才、科技、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政策为本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本政策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下执行。

(三)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符合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含产业单位、个体等)。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

二、招商引资

(四)企业入区奖

1.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以内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含分支机构)、大型央企最高奖励2500万元。

2.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6000万元。

〔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经济贡献奖。用地类项目:对符合单位产出、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后,连续三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非用地项目: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40%、50%、60%奖励。〔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购买和租用补贴。购买生产经营用房:企业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用于高端制造的,项目投产后可按1000元/平方米以内给予补贴。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购房金额的2%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合计最高补贴1000万元,不超过企业年度形成经济贡献。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符合我区重点产业的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自企业注册登记缴纳税收年度起,经申请可给予企业1年的落地过渡期,按30元/平方米/月,最多给予3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在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租用房屋面积、租金和实际投资,可连续三年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形成经济贡献的30%。对租用于生产制造的,根据企业设备投入、产出预期情况,可突破上述规定上限。〔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园中园奖。园中园是指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子园区。对园中园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园中园入驻企业合计税收年度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招商中介扶持。对实际引入内资达到2000万元、5亿元、10亿元的招商中介,分别给予不超过3‰、4‰、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引入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招商中介,给予4‰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管委会聘任的招商平台、招商联络点、招商大使,完成当年实际招商任务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高级人才扶持。第(四)至第(八)条企业扶持资金中的4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专业人才。

1.根据企业经济贡献的大小,给予企业高级人才相应的扶持。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经济贡献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当年经济贡献每增加35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

2.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企业经济贡献的80%的扶持。

〔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推行基金招商。重点扶持高端制造、生物医药及健康产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重点产业和新业态。〔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企业成长

(十一)投资奖励。对入库用地类或新入区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奖励。其中,对制造业项目投资按照年度设备和信息化投资的10%以内给予三年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重大项目或认定为高端制造的,可突破奖励上限;对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按照年度设备和信息化投资的5%以内给予三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认定为技术创新型项目的,给予10%以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办公设备不在奖励范围。〔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会同工业和科技局、商务金融服务局组织实施〕

(十二)技改扩能。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软件和信息化投资20%以内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30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扶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保存促增

1.工业、科技服务业。对企业当年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且享受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满的规模以上用地类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以上一年形成的经济贡献为基数,可按照基数部分的20%和超基数部分的4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经营层。〔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商贸业。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全区年度预期目标的限额以上商贸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销售额为正增长且销售额增量前10位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达到行业档次条件的,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升规升级奖励。对首次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首次由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产业单位、个体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中根据职能分别由经济发展局、工业和科技局和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企业融资扶持

1.鼓励上市融资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企业上市工作经费扶持;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满两年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降低融资成本

(1)重点企业。对获得一年期100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及知识产权质押除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扶持。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单户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小微企业。积极推行“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对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顺利完成年度贷款流程,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1%给予担保资金扶持。〔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3)项目融资。对存量企业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含)的工业项目,对项目投资中融资资金(上市融资及知识产权质押除外)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10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获得扶持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企业认定奖励

1.专精特新“小巨人”。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星级酒店。对被评定为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和五星级酒店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3.建筑业资质。对晋升一级、特级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扶持。〔本条政策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4.“最具发展潜力企业”奖。每年评选全区“最具发展潜力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最具发展潜力企业,可适度降低政策门槛,原则上按奖励扶持上限执行,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保障用地需求。〔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5.统计认定奖励。鼓励在市场主体较多的产业园区内设立统计服务机构,经认定后依据企业数量和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探索在“四上”企业中开展诚信单位认定,对认定为“年度经开区统计诚信单位”的企业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外贸促进

〔以上(十七)至(二十)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绿色低碳

(二十一)绿色集约认定奖励。对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绿色食品排名外,再次申报成功上述认定的企业,给予首次奖励金额的50%作为再次申报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二)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并通过验收,且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5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科技创新

从布局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鼓励开展各项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见《支持科技创新措施》。〔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招才引智

从人才引进和培育、企业高级人才、科技人才、教育人才、境外人才、技能人才、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配套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见《支持人才发展措施》。〔本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八、法律服务

从法律服务企业和机构落户、办公用房、提升规模、开展专业化国际化服务、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见《支持法律服务发展措施》。〔本条政策由制度创新部负责组织实施〕

九、知识产权

从提升发明创造能力、发挥平台服务功能、拓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方式、加强营运转化能力、鼓励开展维权诉讼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见《支持知识产权发展措施》。〔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降本增效

(二十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相应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保育服务、养老服务、学历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等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提供管道运输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季度销售额低于45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本条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四)降低项目用地成本。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对属于重点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土地成本全覆盖的情况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为50年,对土地出让年期有需求的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期的修正系数比值确定地价修正指标。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制造业企业现有厂房可按幢、层进行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用于融资和引进项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本条政策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五)登记注册便利。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前缀“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允许入区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招商服务有限公司为新注册企业免费提供临时注册地址。〔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

(二十六)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政策组织实施牵头部门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自评并向党工委会报告。财政部门、经济发展部门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突出资金使用绩效。入区项目不符合用地性质,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十七)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我区同类政策。除企业新入区和人才、科技、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外,企业年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经济贡献。经济贡献由政策兑现部门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确定。涉及多级奖励或配套的,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本文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八)享受政策的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享受政策以来累计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十九)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十)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符合政策支持的按照《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措施》(昆自贸管〔2020〕55号)执行,兑现完成后该文件废止。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人才发展措施


为推进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集聚各类人才,打造高层次人才高地,制定以下措施。

一、人才引进和培养扶持

(一)刚性引才生活补贴。刚性引进到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扶持外,可叠加享受本区人才生活补贴。刚性引进的各类人才,按照人才类别每月给予800元至28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引进的顶尖和国家级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区内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考核后,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的安家费。

(二)柔性引才生活补贴。鼓励区内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项目合作、兼职服务、技术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照人才类别给予每月12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总部派驻本区企业工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参照柔性引才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补贴。

(三)培养人才生活补贴。区内用人单位培养的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人才类别每月给予4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

(四)企业刚性引才奖励。鼓励区内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刚性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引才奖励。

〔第(一)至(四)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企业高级人才扶持

(五)企业经济贡献人才奖励。企业入区奖、经济贡献奖、购买和租用补贴、园中园奖和招商中介扶持资金中的4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六)企业高级人才扶持。根据企业经济贡献的大小,给予企业高级人才相应的扶持。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经济贡献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当年经济贡献每增加35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经济贡献的80%的扶持。

〔第(五)至(六)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科技人才扶持

(七)科技人才补贴及项目配套。对通过出站评价的省级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一次性给予补贴6万元;对获得“春城计划”等国家、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专项的按照上级部门拨付项目资金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八)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扶持。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或其法人实体在创业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应不低于30%),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入驻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三年免租,最高补贴面积2000平方米(企业年度房租低于我区扶持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项目启动后根据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给予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应额度的科技经费扶持,最高扶持金额300万元。

〔第(七)至(八)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教育人才扶持

(九)刚性引才薪酬待遇。公办学校从区外刚性引进高层次教育类人才,按照层次类别和服务年限对应每年给予15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薪酬待遇。

(十)柔性引才生活补贴。鼓励公办学校整合区外教育优质资源,采取教育教学项目合作、教育提升服务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且与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签订协议,并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服务期内,按照人才层次类别每年给予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生活补贴。

(十一)银龄名校(园)长、讲师补贴。公办学校从区外引进年龄不超过65岁的名校(园)长,按照层次类别对应给予每人每年35万至65万元不等的特殊人才生活扶持;引进的银龄讲师,按层次类别对应给予每人每年15至35万元不等的工作补贴。

(十二)“三名工程”奖励。区属公办、民办学校及教师,被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名师(长)的,分别给予名师(长)2万元至8万元不等一次性奖励。被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名师(长)工作室”,在一个周期内按比例给予工作室主持人1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奖励。与我区合作办学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教育集团总校长及经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派驻分校执行校长、副校长、教师,年终评议合格的每年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人才生活补贴;教育集团总园长及经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派驻分园执行园长、副园长、教师,年终评议合格的每年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人才生活补贴。年终评议为优秀的总校(园)长及派驻分校的执行校(园)长、副校(园)长、教师分别再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人才生活补贴。

〔第(九)至(十二)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教育)负责组织实施〕

五、境外人才扶持

(十三)支持外国留学生兼职创业。对在云南高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后,在区内企业单位从事兼职或者创业活动。〔本条政策由公安分局、制度创新部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境外人才职业资格互认。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互认,鼓励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符合要求的经济、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技术、社会工作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登记后,可在我区从事相关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取得职称资格在云南省内有效。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对应人才类别生活补贴和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本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人事、人才)负责组织实施〕

六、技能人才扶持

(十五)工作室资金配套。支持区内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匠工作室等技能类人才工作室,在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区级按照1:1配套支持。〔本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劳动保障)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技能人才生活补贴。获得具有人社部门认可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重点产业的技能人才,且从事与本人职业资格相符工作的,分别给予持有一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600元和400元生活补贴。〔本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七、文化创意人才扶持

(十七)创办企业奖励。有公认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各行业领军人物、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艺术家、专家学者等在区内登记注册文化创意企业,并利用自身影响力活跃区内文化创意氛围,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经评定,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5人。

(十八)参加赛事奖励。鼓励文化创意人才参加相关专业大赛,对在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参赛人员,经审核后按大赛级别、获奖等级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专业设计人才开展创新活动,对获得产品发明专利且具产业效益的专业设计人员,经审核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至(十八)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文旅)负责组织实施〕

八、法律服务人才扶持

(十九)法律服务机构中的高端人才、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奖励。按照《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措施》中的人才奖励政策执行。〔本条政策由制度创新部负责组织实施〕

九、人才创业平台扶持

(二十)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性扶持。新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园区,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创业园(众创空间)的园区,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新认定为昆明市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昆明市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昆明市农业创业示范园区、昆明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的园区,一次性资金扶持5万元。

(二十一)创业服务平台保障性扶持。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示范园区进行年度考评,给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一次性扶持10万元,给予考评等次为合格的一次性扶持8万元。

(二十二)创业服务平台活动性扶持。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单独主办、联合举办等形式组织的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论坛、峰会、比赛、培训等,视活动举办的效果,给予活动举办方不超过总活动费用20%的扶持,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就业)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三)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工作站(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等平台,在上级财政支持基础上,区级按照1:1配套支持。〔本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人事)负责组织实施〕

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扶持

(二十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奖励。鼓励社会资本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秀海外华人组织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给予最高30万元落户奖励。鼓励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区内与企业开展合作,对区内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海内外高端紧缺人才的,可以按中介费用7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引才最高可补贴20万元。

(二十五)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在各级财政扶持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国家级500万、省级100万、市级50万的一次性开园补贴。

〔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劳动保障)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人才配套服务保障

(二十六)人才安居服务保障。经认定的各类人才符合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按照《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租金补贴。

(二十七)人才综合服务保障。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统筹协调解决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区内就学,非本地户籍学生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对引进的顶尖、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配偶就业,其配偶有工作需求的提供工作岗位;对每年累计在昆生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两年内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二十八)建立领导联系人才机制。建立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联系专家或优秀人才机制,通过定期走访、个别谈心、探望慰问、组织体检等形式,加大与专家、优秀人才沟通交流力度。

(二十九)建立人才分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对产业发展急需、社会和经济贡献较大,现行标准没有界定的“专项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对应类别的人才政策。

(三十)建立“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引才机制。对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区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引进的人才,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给予引才资金扶持。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特殊人才,享受相对应类别的人才政策。

本措施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细则按职责分工另行制定发布。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协议年薪制引进的人才和管委会机关编制内外人员按有关管理办法兑现待遇,不再享受本政策人才引进和培养生活补贴。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科技创新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着力壮大新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以创新引领和支撑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一)技术创新平台认定

布局建设一批技术创新平台,对成功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及研发机构的,按照上级部门奖励资金就高给予50%的配套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000万元,所获省、市和区三级资金不超过项目总经费,对在我区布局的国家级(省级)科创中心、创新平台,实行重点平台“一事一议”。

(二)创新联合体建设和运营

组建一批专业产业创新联合体,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其在重点产业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共性技术突破、产业孵化、产业链培育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支撑我区重点产业发展且纳入专项建设计划的,给予不超过3000平方米连续3年房租减免;对组建联盟并开展产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服务经费扶持;专项平台对区内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年收入达500万元的,按其对区内企业服务收入的10%,每年给予平台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区内企业使用平台支出费用达5万元的,按年度实际科技服务支付费用的1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单个平台年度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对其开展工作情况实施考核制,按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上规入库企业和上市企业培育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综合评分为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综合评分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优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综合评分为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综合评分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为一同运营主体的,只可选择一个创新平台参与考核。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四)科创项目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聚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对独立牵头承担国家立项的重大科技专项,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1:1配套经费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单位,分别按照上级专项拨款额30%、20%、10%配套扶持,每户最高扶持金额300万元,所获省、市和区三级资金不超过项目总经费;对在我区布局的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实行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五)研发投入后补助

对在区内开展科技研发,经核定R&D超过100万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额度及增量增幅,按产业类别采取事后分档扶持的方式给予每户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补。

(六)推动高企树标提质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认定;对首次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1亿、5亿、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30万、80万、10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进行奖励并给予房租减免,标准按照昆明经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标准执行。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对区内入驻,经认定且符合区内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房租“三免三减半”,前三年给予免租,后三年视经营情况给予房租减半,最高补贴价格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对创新能力较强,带动性较好的科技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扶持面积。

(八)高质量发展生力军认定

打造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快培育园区产业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生力军,对当年被认定为我区优秀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九)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以订单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在区内实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认定科技成果对企业产品有核心支撑作用的,按产品当年销售额给予1%的扶持,每年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20、10万元奖励。

(十)科技奖励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对单个项目上级部门奖励资金就高给予1:1配套,最高奖励300万元,奖金使用主要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者所得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对企业参加各级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予以支持,对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企业,根据组委会奖金总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单家企业该年度最高给予100万元扶持。

四、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十二)国际科技平台认定

对新认定的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孵化器)和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等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认定奖励。

(十三)技术转移和科技培训活动

发挥“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创新中心”、“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科技服务业合作中心”作用,鼓励企业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展人才交流,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高规格的面向域外技术转移和科技培训等活动的企业,给予活动总经费最高5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支持高端外籍专家科创项目

支持外籍科学家申报科技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鼓励外籍科学家依托在经开区注册的内、外资独立法人机构,领衔和参与申报科技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承担研发任务。各类科技计划在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等各个环节对申报项目的不同国籍人员一视同仁。

以上措施由工业和科技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法律服务发展措施


为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打造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法治建设示范区,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扶持对象原则上为开展实际运营、能够促进面向南亚东南亚和“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推动国际中心城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机构。具体为以下几类:

(一)律师事务所(含国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和联营律师事务所);

(二)合法设立运营的境内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

(三)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牵头建立法律服务综合功能平台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

(四)与法律服务功能相配套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涉法涉诉知识产权保护、会计事务、税务、审计等第三方中介组织或机构;

(五)其他有利于我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专业化或者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者机构。

二、扶持措施

(一)落户奖励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设立总部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设立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150万元。

2.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设立总部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3.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涉法涉诉知识产权保护、会计事务、税务、审计等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

4.经批准同意在我区设立、有利于推动我区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5.对已在我区设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符合第1、2条标准的法律服务机构,可按照对应条款申请扶持或者差额扶持。

(二)办公用房奖励

6.对在区内新购自用商务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最高1000元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奖励,自首次获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租售。

7.对入驻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的机构,给予带基础装修的办公用房租金“三免三减半”优惠,租赁期间不得空置、转租该办公用房。

(三)人才奖励

8.对区内法律服务机构中的高端人才,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表彰奖励的,给予获奖金额1:1配套奖励。

9.对在符合奖励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就职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年度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8万元以上的,按经济贡献给予“三免三减半”扶持。

10.人才引进其他保障措施按照我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四)规模化奖励

11.对年度纳税形成地方本级财政贡献5万元以上的,按所形成的经济贡献给予“三免三减半”扶持。

12.对经园区业务主管部门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的,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专业化奖励

13.对有效协助区内企业挂牌上市、参与重大并购且取得成功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获得50万元奖励。

14.对承接有影响力的国际诉讼、仲裁、调解且有效维护区内企业利益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获得20万元奖励。

15.对牵头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给予20万元(国际或者国家)、10万元(行业),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获得40万元奖励。

16.对办理的案件或经验做法,被相关部门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每个案例最高5万元,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获得10万元奖励。

17.对经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围绕自贸区建设、营商环境建设、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主题,举办的公益性、有影响力的活动,按活动规模,每次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18.对支持区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跨境投资并购、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双反双保”、国际仲裁与跨境纠纷等重点业务领域维权的,经专家评议认定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20万元奖励。

19.对我区引入的国内外优秀法律服务机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每次给予5万元奖励。

(六)国际化奖励

20.对区内法律服务机构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各自执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联合经营或者业务合作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1.对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发起设立境外法律服务中心、涉外法律服务点或提供重要法律服务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对上一年度办理涉外案件20件以上的,经专家评议确认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措施由制度创新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可参照执行。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措施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发明创造质量

(一)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海外发明专利给予扶持,扶持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扶持范围不包括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二)在境外新获核准注册的商标,按一类一标一国或组织为1件计算,每新注册1件一次性奖励4000元;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按一类一标一国或组织为1件计算,每新注册1件一次性奖励8000元,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两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营运转化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扶持100万元。

1.拥有一件以上核心基础专利,该专利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云南省专利奖(生物医药核心基础专利相关创新药或医疗器械产品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文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视作符合本条件),且处于有效状态;

2.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PCT专利不少于5件(专利组合为生物医药专利的,发明专利可放宽至不少于10件);

3.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分析报告,对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技术价值、经济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对培育制度、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论证。

(六)鼓励企业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对通过我区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七)对企业以并购、受让、被许可等方式引进区外的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后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实现税收达30万元以上,经审核,按照实际发生知识产权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100万元,累计补贴同一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八)鼓励本区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商标预警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信息分析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对提供相关服务的本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拓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方式

(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其出质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分别最高单项补贴10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能同时申请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防范风险提供保障。

2.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以贷款利率100%贴息扶持(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执行,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发生利率执行),每年最高补贴200万,补贴期限三年。

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十)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十一)对当年新认定且为首次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开展维权诉讼

(十二)对本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仲裁、诉讼并终审胜诉的,按照相应案件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且实际发生的维权代理费的30%予以扶持,每件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维权案件最高获得3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最高获得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获得200万元。

六、发挥平台服务功能

(十三)鼓励服务机构落户

1.境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境内新设立的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评估、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30笔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入驻之日起算,最长3年,单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十四)鼓励服务机构提升业绩

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以上措施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装备制造发展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结合中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主要支持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个大类,12个小类,重点扶持符合技术含量高、处于价值链高端、在产业链占据核心地位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

一、鼓励企业入区发展

(一)企业入区发展

对符合单位产出、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的项目,从取得土地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的,连续三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与工业用地性质不符、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不予扶持。〔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专业园区建设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园区,集中引入产业链上的配套企业,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同时按照高于现有扶持政策原则给予企业“一企一策”优惠。〔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购买和租用补贴

企业购买生产经营用房,项目投产后可按1000元/平方米以内给予一次性补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自企业注册登记缴纳税收年度起,经申请可给予企业1年的落地过渡期,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最多1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在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租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租金和实际投资,最高可给予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形成经济贡献;第四至五年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一半以内的租金补贴,不高于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50%。〔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四)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首次升规入统满一年且产值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对上年度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00亿、100亿、50亿、20亿、10亿元的装备制造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500万、1000万、500万、20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晋档补差。〔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首台套技术设备引进

在技改扩能扶持之外,对当年被评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技术设备的,分别按投资金额的8%和4%给予扶持,单台设备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同时对于进口首台套技术设备按照进口关税支出的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40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设企业协作体系

(七)鼓励企业加强上下游配套协作体系建设

支持区内工业企业引入与其配套协作的上下游供应商、服务商、营销代理等代表性企业入区发展。对区内企业引入并实际落地的投资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的项目和企业,自被引荐企业缴纳第一笔税收之日起,5年内形成的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引荐企业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企业业务模式创新

鼓励企业通过提高设计能力、增强制造效能、拓展营销渠道、延伸产品服务和挖潜客户价值,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和平台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

(九)优先支持制造业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

对制造业企业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化、互联网、大数据类试点示范项目的,优先纳入我区数字经济创新中心项目库,按照《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数字经济创新中心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的,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措施由工业和科技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措施


为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资源数字化,努力在构建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取得突破,结合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重点支持光电子、通信导航、计算机及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等代表的电子信息产业,以及与之配套的数据集成、软件开发、离岸服务外包、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

一、数字产业化

(一)企业入区发展

对符合单位产出、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的项目,从取得土地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的,连续三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与工业用地性质不符、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不予扶持。〔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企业规模化发展

支持电子信息类企业和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升规发展,对首次升规入统满一年且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对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50亿、20亿、10亿、5亿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晋档补差。对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5亿、1亿、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晋档补差。〔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专业化孵化器建设

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围绕数字经济建设专业产业孵化器,对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购买和租用补贴

企业购买生产经营用房,项目投产后可按1000元/平方米以内给予一次性补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自企业注册登记缴纳税收年度起,经申请可给予企业1年的落地过渡期,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最多1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在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租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租金和实际投资,最高可给予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形成经济贡献;第四至五年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一半以内的租金补贴,不高于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50%。〔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互联网经济发展

鼓励电子信息行业、软件行业、互联网行业及数字经济类100强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在区内设立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500万元,并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对区内企业首次入选国家部委指导发布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相关榜单前100名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以内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对主导起草并制定完成的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企业规范化发展

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4级、3级认定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二级、三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优化级、量化管理级、稳健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以上认定的企业如为省内首家,则奖励翻倍。对首次获得甲、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网信办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等认证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支持产业数字化

(九)鼓励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

对区内企业在公共服务、设计研发、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应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物联网等技术建设数字化转型示范应用项目的给予扶持。经遴选后按照《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数字经济创新中心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推进资源数字化

(十)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市政设施加强对企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整合站址资源与通信管道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向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公布公共建筑、绿化用地、社区资源开放清单,免费开放公共建筑和杆塔等资源。〔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降低数字经济设施运行成本

对符合本政策数字经济产业扶持方向,自用带宽1000M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或利用昆明市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的区内企业,给予年度使用费用50%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三年。〔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数字平台开放共享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区内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年服务不低于30家非关联企业,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按审计认可的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措施由工业和科技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生物医药及关联产业发展措施


为推动生物医药及关联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重点扶持附加值较高的生物技术、仿制药、工业大麻、干细胞、现代中药、绿色食品等产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离岸服务外包和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

一、支持产业聚集发展

(一)企业入区发展

对符合单位产出、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的项目,从取得土地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的,连续三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与工业用地性质不符、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不予扶持。〔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首次升规入统满一年且产值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20亿、10亿、5亿、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购买和租用补贴

企业购买生产经营用房,项目投产后可按1000元/平方米以内给予一次性补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自企业注册登记缴纳税收年度起,经申请可给予企业1年的落地过渡期,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最多1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在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租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租金和实际投资,最高可给予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形成经济贡献;第四至五年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一半以内的租金补贴,不高于企业形成年度经济贡献的50%。〔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对区内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且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专业化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

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围绕生物医药专业产业孵化器,对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生物医药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支持新产品产业化

(七)创新药研发

支持企业或研究单位取得药物(含疫苗、血液制品)临床批件或进行临床备案,以及完成国内外Ⅰ、Ⅱ、Ⅲ期临床研究的,按照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扶持。扶持金额视新药类别给予调整。对创新程度高的第I类化学药、I类生物制品(含疫苗、血液制品)、I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提高研发费用扶持比例至40%,扶持最高标准为: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扶持,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400万元扶持;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500万、1000万、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最高5000万元。重点支持以三七、灯盏花、天麻、重楼等“十大云药”为主的云南道地中药(天然药物)研发,以云南道地中药(天然药物)为主要成分开发的中药(天然药物)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按照研发阶段投入,在本条前述奖励基础上再上浮10%予以奖励。〔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仿制药认定评价

对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30%给予扶持,最高3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该品种研发投入的20%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中药及特医食品产业发展

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扶持。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个扶持50万元;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每个品种扶持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扶持。对新获批的医疗机构制剂、获备案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每个品种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最高300万元。〔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医疗器械研发

对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首次在区内落地生产的,给予三类医疗器械每个注册证2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每个注册证10万元的奖励;对于首次在国内拿到注册证并在区内落地生产的创新型医疗器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区内投入生产的,给予三类注册证每个300万元、二类注册证(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每个100万元的奖励。〔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健康产品开发

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号或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单品种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个产品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60万元。〔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医疗器械注册人产品委托生产

对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持有人,委托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区内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对区内持有人和受托方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扶持1000万元。

对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企业(委托双方需无投资关联情况),按照单品种接受委托生产合同每年实际交易费用的10%给予辖区内受托方一次性奖励。每个品种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100万元,单个受托企业每年扶持最高200万元。

对区内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成熟产品转移落地在区内生产销售结算的,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50万—300万元(含)给予25%扶持;形成经济贡献300万— 500万元(含)给予35%扶持;形成经济贡献500万—1000万元(含)给予45%扶持;形成经济贡献1000万—2000万元(含)给予55%扶持;形成经济贡献2000万—3000万元(含)给予65%扶持;形成经济贡献3000万—4000万元(含)给予75%扶持;形成经济贡献4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扶持比例增加1%,最高85%。对在区内新设立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成熟产品转移落地在区内生产销售结算的,奖励比例在此条政策基础上上浮10%,最高85%。期限3年。此款扶持政策应减除同条前两款政策的奖励金额。〔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支持在经开区布局建设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服务、GMP共性实验室

由公益类科研机构建设的平台,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扶持;由市场化投资运营建设的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或新增检测设备实际投入总金额的30%给予扶持,最高2000万元。

对境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年新增幅度超过35%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境外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在50万美元以上,且年新增幅度超过35%的企业,奖励10万元。〔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支持产业规范发展

(十四)企业产品认证

对于首次通过美国FDA或欧盟CE等认证,且实现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年获得奖励最高300万元。〔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企业资质认证

对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备案的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已完成GCP备案的机构,每新增1个GCP备案的专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支持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

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制修订,且新公开发布总数在20个以上的,按照每个品种标准规范10万元,给予研究单位最高500万元扶持。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标准规范研究,被国家标准新收载的,每个品种标准规范给予研究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扶持;2021年以来标准被国际主流药典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采纳的,每个品种给予研究单位200万元扶持。〔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措施由工业和科技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工业大麻发展措施


按照《昆明市高质量发展工业大麻产业八条措施》(昆政办〔2020〕40号),为推动工业大麻产业在我区快速聚集发展,重点扶持区内工业大麻产学研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的研发机构、生产企业、企业总部,搭建工业大麻产业支撑平台,推动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建设工业大麻产业核心区、聚集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产业空间

(一)入园租金扶持

对符合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工业大麻产业发展导向,并且与昆明国际工业大麻产业园签订厂房和楼宇入驻协议的企业,分别按照厂房30元/平米/月、楼宇10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资金每半年一兑,并根据工作需要对补贴方式和时间进行灵活调整,单户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经济贡献奖

用地类项目:对符合单位产出、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后,连续三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非用地项目:对年度形成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40%、50%、60%奖励。

二、扩大产业规模

(三)扩大投资扶持

对工业大麻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软件和信息化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资金30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最高扶持金额1000万元。

(四)产业协作奖励

对工业大麻企业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1%给予扶持,扶持上限为100万元。对工业大麻企业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科技服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区内工业大麻企业整合区外经营部分成立专业产品销售公司,新设公司可享受招商引资非用地类项目扶持政策。

(五)规模化发展奖励

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大麻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20亿、10亿、5亿、1亿元的工业大麻企业,分别给予500万、200万、150万、100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三、支持新产品产业化

(七)新产品开发

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号或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工业大麻类特色健康产品,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以上,单品种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个产品20万元给予扶持,单户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八)企业产品认证

对于首次通过美国FDA或欧盟CE等认证,且实现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年最高获得奖励300万元。

(九)鼓励有益大麻素产品出口交易

对首次工业大麻产品年外贸贡献值突破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外贸贡献值追加20万元/年的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技术创新

(十)研发投入后补助

对在区内开展科技研发并经核定R&D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额度及增量增幅,按产业类别采取事后分档扶持的方式给予每户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补。

(十一)支持专利申请

工业大麻企业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海外发明专利给予扶持,扶持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扶持范围不包括专利费用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十二)支持标准制定

工业大麻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实施的,分别给予200万、100万的奖励;工业大麻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两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10万的奖励。

工业大麻产业类的企业和项目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公安(禁毒)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批,并取得相应资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入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政策由工业和科技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


为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入区发展和存量企业发展壮大,提升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对外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跨境电商业务、交易平台、园区建设、新零售展示店建设、企业品牌代理、跨境物流等。

一、企业入区发展

(一)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主体通过系统对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首次完成5000票/年的电商业务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壮大规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一年内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单个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纳入我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统计的进出口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商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企业,其出口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引进龙头企业

对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跨境电商业务单量奖励

(五)9610/9710/9810业务

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50万单或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元人民币/单(9610)或1元人民币/15美元贸易额(9710/9810)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六)1210业务

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20万单且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3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七)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

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运营主体,服务本地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且年跨境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进出口交易额1%的资金奖励,每家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八)园区建设

对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主办方5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园区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商聚集园区每培育一家年进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培育中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九)跨境电商新零售展示店建设

对新设的跨境电商新零售展示店,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200万元人民币。对经营1年以上的跨境电商新零售展示店进行升级改造的,按照装修、展示设施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

(十)品牌代理权和经销权

对获得境外注册品牌云南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跨境电商活动

对跨境电商企业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跨境电商相关会议、论坛、培训等活动,给予其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跨境物流扶持

(十二)国内物流费用

通过陆路运输方式在我区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经海关确认,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出入境口岸)的30%给予扶持(取百位整数),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三)国际物流费用

利用国际航空运输的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根据实际载量及运费给予不高于2元人民币/公斤的国际段航空物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本措施由商务金融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航空物流和现代物流发展措施


为联动空港口岸加快航空物流高效、有序发展,构建现代化、全球化、智能化物流体系,结合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该项措施主要支持货运航空物流产业、航空维修产业、航空培训产业以及现代物流服务、供应链平台建设、冷链物流服务、智能物流装备和新能源装备应用、国际铁路货运班列运营、多式联运服务等方面的发展。

一、航空物流支持措施

(一)设立基地航空公司

对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分公司)的企业,年度新购置(含融资租赁)飞机的,按照年度实际支付金额1%给予发展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600万元。

(二)新开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

对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货运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新开洲际全货机定期航线给予30万元/班(航线每班是指一个往返程航班,下同)的奖励,新开亚洲全货机定期航线给予10万元/班的奖励;新开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给予5万元/班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定期国际货运航线的常态化运营

已在昆明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航班正常执行至少满一个运营年度,对加密现有航线航班并能够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给予该加密航线航班2万/班的奖励。已在昆明开通国内(含地区)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航班正常执行至少满一个运营年度,对加密现有航线航班并能够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给予该加密航线航班1万/班的奖励。单条航线年度该奖励最高300万元。

(四)联动空港口岸开展进出口业务

对在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报关且外贸数据留存经开片区的企业,给予往返长水机场货站的跨境运输货物出、入仓操作费全额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30万元。

对通过国际航空运输方式在区内开展业务的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根据实际载量及运费给予不高于2元人民币/公斤的国际段航空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利用国际货运包机开展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不超过10万元/航班(往返)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五)航空维修企业认定

对维修企业(仅做航线维修的企业除外)首次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六)航空培训相关业务

对区内的航空模拟机培训企业,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CCAR-142训练资质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其它训练资质的,每新增一项训练资质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航空培训企业新购买单价5000万元以上飞行模拟机的,且实际投运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台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内的航空模拟机培训企业进行租赁奖励,按照20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二、现代物流发展支持措施

(七)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资格评定

培育一批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产业联动发展

对我区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承接非关联企业单家制造业、商贸业等跨产业企业的采购、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两个环节以上物流服务外包,且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500万元以上,按物流企业实际承接该单家企业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100万元。

(九)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对协同性强、辐射力广、发展优势大的企业供应链平台,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200万元。

(十)智能物流装备和新能源装备应用

支持物流企业购置或租赁应用物流机器人、快递无人机、自动、半自动分拣设备及其配套的立体货架、穿梭车、X光机等新型智能化设施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支持物流企业购置新能源货车、新能源装卸设备、自建物流专用充电桩等绿色物流装备,实现节能减排,年度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100万元。

(十一)冷链物流专业化设施购置及改造提升

支持现有冷库改造提升,对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等进行标准化改造的,按不高于投资额10%、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新建3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的,给予不高于投资额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200万元扶持。对新购置冷链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50万元。

(十二)国际铁路货运班列运营

以王家营昆明中心站为组货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铁路货运班列,发运量达到50列以上/年并形成稳定国际物流通道的,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给予最高三年的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第一年3万元/列、第二年3万元/列、第三年2万元/列。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300万元。

(十三)企业发展多式联运

支持物流企业依托王家营昆明中心站发展公铁、铁水等方式的联运,按年度完成联运集装箱量进行奖励,国际多式联运奖励标准为300元/标准箱以内,国内多式联运奖励标准为200元/标准箱以内,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支持企业依托昆明空港、区内公路货运站发展陆空、公水等方式的联运,按其货邮量给予不超过300元/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以上措施由商务金融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金融服务发展措施


为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及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高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制定本措施。

一、入区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按档次或比例给予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

(二)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

1.对内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3%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6000万元人民币。

2.对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等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3.对保险、证券、内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地方金融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超过2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以内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

(四)私募投资基金企业

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以上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按照1%以内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五)金融科技企业

1.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金融行业组织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对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上市企业孵化机构、投行服务机构等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情况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

二、租房补贴

(八)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持牌类法人金融机构及外资金融法人一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5000平方米)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扶持,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对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其他二级分支机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的40%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三级分支机构按其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的30%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对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一级分支机构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九)其他金融企业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私募股权基金、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上市企业孵化机构、投行服务机构等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与注册地一致的,按其年实际租金(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平方米)的10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经济贡献奖

(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对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连续三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连续三年按照形成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

(十一)融资租赁公司

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在区内开展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跨境融资业务、飞机租赁业务的,视项目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奖励。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二)商业保理公司

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给予年度形成经济贡献最高90%的奖励。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或其获利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给予年度形成经济贡献最高90%的奖励。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四)小贷公司

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情况(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对园区企业贷款支持或对区内项目周转资金支持2000万元以上部分且期限超过3个月,按其资金用在区内金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五)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19〕6号),对获得该专项资金奖励的区内企业,给予其上级专项奖励额50%配套扶持。

四、重点业务支持奖

(十六)跨境发债支持

对我区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的发行费用支持,最高扶持100万元;对我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区内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的发行费用支持,最高扶持100万元。

(十七)跨国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

对跨国公司以区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区内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八)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对我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其每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较上年增加量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对获得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励的区内企业,给予其获上级专项奖励额50%配套扶持。对人民币结算额超过1500万元或占比超过总结算额50%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部分的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

(十九)鼓励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

对我区新增参与人民币对南亚、东南亚等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南亚、东南亚等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人民币对南亚、东南亚等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交易量的0.l%给予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支持跨境信贷融资

对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贴,每户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一)支持开展跨境保险服务

对我区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贴,每家机构年度最高扶持100万元。

(二十二)支持跨境股权债权融资

对我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代理证券期货交易,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三)期现货交割政策

对我区注册的企业,其在区内的仓储设施新取得国内外期货交易所的商品期货交割库资格并正式开展业务运作的或直接进行现货交割业务的,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十四)进口汽车金融政策

对我区内注册的企业为第三方汽车贸易企业提供进口汽车开证、押汇等金融服务的,每辆给予500元的服务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十五)创新业务奖励

每年由区商务金融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创新项目开展、创新案例报送情况进行打分评定,一等奖给予20万元,二等奖给予10万元,三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

以上措施由商务金融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文化创意发展措施


为推动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重点支持进入《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文化创意机构名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一、支持企业聚集发展

(一)规模以上企业发展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扶持,实行晋档补差。对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给予5万元扶持。

(二)中小微企业房租

对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含)的,租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部分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一年。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1.对区内文化企业聚集区逐级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实行晋档补差。直接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2.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园区运营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并支持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优、良、合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分别给予文化创意园区运营管理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支持园区培育、引进优质文化创意企业,每新增一家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4.支持产业园区产学研联动,对与国内以及南亚东南亚等境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并实质性运行的产业园区,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兴办项目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老厂区、老厂房、仓储用房、历史建筑、传统院落、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创意企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且改造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为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100万元。

(五)一流企业发展或开设分支机构

对新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分支机构)属权威机构公布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云南50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

(六)文化创意产业奖励配套

对“专精特新”型文化企业和新兴产业类企业联合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按照上级实际拨付资金的20%给予配套扶持,当年单项配套扶持最高50万元。

(七)鼓励发展数字内容产业

1.对区内文化创意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自主创作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首次在传统媒体、电影院线播映,或首次在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主流网络新媒体(含手机端)平台上播映或上线,线上线下实际播出分成收入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最高5%的扶持。

2.区内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且年度销售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销售额的1.5%给予扶持,扶持总额最高30万元。

3.培育和引进VR/AR技术企业,对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的,视其经济贡献、发展潜力等因素,给予其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经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新认定的VR/AR总部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创新服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文化出口业务。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级别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扶持,实行晋档补差。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经申报审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推进文化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1.鼓励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按照《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科技创新措施》进行奖励。

2.推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对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研发的具有云南元素的文化旅游产品,当年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并按产品销售额递增,最高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十)鼓励活跃文化氛围

有公认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利用自身影响力活跃区内文化创意氛围,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扶持。

(十一)文化交流活动

1.文化创意企业以“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名义举办以文化传播为目的的各类主题展会或文化交流活动,对宣传推广范围较广,对园区文化品牌形象有提升作用的展会策展单位或重大活动承办单位,给予一定扶持。

2.充分利用昆明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对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展示,优化文化艺术品入出境、入出区监管模式,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开展出区展示的,给予一定担保扶持。

(十二)加快国际文化合作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对外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区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艺术品经营机构、文化经营机构,提高国际影响力。对全国、全省首创型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展厅展馆建设

对高水平、高品质,具有显著社会文化影响力的纯艺术类或创意类常设展厅展馆、民办博物馆或图书馆等文化场馆,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

(十四)作品获奖

对获得国内外政府奖项的企业,根据不同等级和等次给予扶持。国家级及以上奖项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省级奖项每个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市级奖项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

三、支持文化创意服务机构业务开展

(十五)鼓励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文化创意企业和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持产权交易机构发展专业文化类交易业务,培育和发展服务文化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产权经纪等专业机构,为文化创意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入股、担保融资和有序流转等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服务文化创意企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专业团队,优化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流程、信贷定价机制等,积极探索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特点的信贷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评价机制。支持我区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降低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准入门槛和资金成本。

以上措施由社会事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花卉服务贸易发展措施


为优化产业布局,发挥自贸试验区、综保区政策叠加优势,通过整合优质资源、做实产业规划、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产业集聚等系列举措,全面支持花卉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绿色产业新增长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规划建设花卉服务贸易发展产业园区

对列入国或家省、市级花卉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按照上级支持资金1:1比例安排区级配套,区级及区级以上财政总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区级配套资金最高1000万元);对于入库的企业自主建设重大功能性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地价)20%以内的区级财政配套支持,三年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优质花卉企业轻资产入驻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给予项目中设备和信息化投资资金20%的一次性奖励(办公设备不在奖励范围),单个项目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扶持金额最高300万元。〔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支持花卉总部经济发展

对于拥有花卉资源、行业龙头的企业,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研发、运营、结算、溯源、应用等)、成果孵化中心、花卉交易中心、高端智能鲜花(种源)分销中心以及花卉种质资源库等,对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入库项目,建成运行后按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地价)给予20%以内的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扶持500万元,同一企业三年内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鼓励花卉种源研发及新品种引进

依托昆明综合保税区以及王家营铁路中心站,支持花卉进出口企业申请种源研发项目,鼓励通过“空铁公水”等多式联运的方式引进花卉种球,鼓励相关企业入驻投资精深加工项目,提升本土企业市场竞争力。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项目实际总投资30%的补贴,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成功引进国外或省外最新花卉种源(买断、独家代理)的,给予单个新品种5万元奖励,同一主体引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支持种源配套培育中心建设

凡在云南省内开展特色花卉关键种养技术、调节花期、提升品质并提供技术支撑的主体,鼓励发展高端化、设施化的无土栽培花卉(离地花卉),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按照近三年累计花卉种植规模,其中栽培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或露地花卉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的,按企业年度形成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本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支持花卉苗木质量检测和标准制定

鼓励与云南省农科院花卉所等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合作,设立花卉苗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分中心、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制定花卉苗木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经专业部门审定,按照单项成果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制定花卉苗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经专业部门审定,按照单项成果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鼓励探索花卉物流速递新模式

依托昆明王家营中心站、昆明南站和长水机场等物流枢纽的资源优势,支持相关鲜切花企业探索发展高铁快运、空铁联运、公铁联运等快运方式,协调昆明铁路局开通鲜切花高铁冷藏班列,参照《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航空物流和现代物流发展的措施》给予物流补贴。〔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措施由上述条款确定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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