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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160-202309-742540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3-02-10 15:59
名 称: 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主体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通告
文号: 关键字:

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主体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10 15:59 浏览次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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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主体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报送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直接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鼎南路一号)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阿拉市场监管所(昆明富康城购物中心一楼吾家旺超市旁)和洛羊市场监管所(洛羊街道石龙路2008号洛羊街道办事处2楼207、210、211室 )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已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更正。

(二)报送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取部分市场主体核查公示信息。

六、咨询电话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68163763(行政审批科)、68163766(网络和信用监管科)、67472997、67410315(洛羊市场监管所)、67272962(阿拉市场监管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年报咨询服务)

社会事务局:68163218 、68163219(养老、工伤险咨询服务)、68163232、68163211(生育、医疗险咨询服务)、68163228、68163229(失业险咨询服务)

经济发展局:68163262(统计事项咨询服务)

招商合作局:68163530(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信息填报咨询服务)

特此通告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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