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主要是针对跨境直接投资领域出现的新形态和新需求,拓宽利用外资的一个新渠道。根据《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要求,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结合实际,借鉴广西、广州、山东等地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此来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人和境外资金投资,推动区域金融创新发展,促进外资引进和利用。QFLP试点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尚在发展初期和试验阶段,各地试点经验不一,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二、文件依据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分为6章、29条,包括总则、试点申请、试点运作、监督管理、扶持政策、附则,现就各部分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章 “总则”部分
1.第一条明确文件制定的依据以及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文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
2.第二条明确试点工作由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联合昆明市级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商务金融服务局。
3.第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规定,明确试点企业定义概念。
第二章 “试点申请”部分
1.第四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符合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要求,该条按照《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三条制定;
2.第五条根据《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四条制定,另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对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历要求进行了更新调整。
3.第六条根据《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五条制定。
4.第七条根据《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六条制定。
5.第八条明确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所需的材料及流程,分为材料初审及评审认定,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金融服务局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确定试点资格。
6.第九条明确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试点基金的材料及流程,分为材料初审及评审认定,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金融服务局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7.第十条 试点基金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要求,与《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七条要求一致。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相关要求办理外汇登记等事宜,且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时间进行明确。
第三章 “试点运作”部分
1.第十一条 明确了托管银行需符合的要求,托管银行为在昆明市内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及符合场所、系统等要求的银行。
2.第十二条 按照《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九条要求,考虑到有境外资金汇入及汇出,要求资金需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等事宜,并明确境内外投资者可出资的币种。
3.第十三条 按照《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十一条要求,为了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管,托管银行需定期报送资金流向,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明确了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
4.第十四条 根据《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十三条制定。
5.第十五条 根据《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十四条制定。
6.第十六条 根据《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二十条制定。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若发生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股东或合伙人等变更事项应当报领导小组同意。
7.第十七条 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办理第十六条所述的变更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8.第十八条 根据《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二十条制定。
9.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每季度应向商务金融服务局报送相关资金投向运作情况。每半年度结束报送资金运作,投资项目情况。每年度报送上一年度资金运作情况、投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报告等。
10.第二十条 明确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数据。
11.第二十一条 按照《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十五条要求,明确试点基金办理资金汇出应按照银行展业要求执行。
12.第二十二条 明确试点基金办理解散、清算、清盘或注销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内部决议、债权债务计划书等材料,报领导小组确认后,办理财产汇出、税务、外汇、工商等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部分
1.第二十三条 明确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协同开展动态监管。
2.第二十四条 按照《昆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昆金办〔2022〕80号)第十九条要求,明确托管银行的职责,并及时将可疑情况报告职能部门。
3.第二十五条 明确按照职能职责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扶持政策”部分
1.第二十六条 明确试点企业可享受现有省、市、区各级政策。
2.第二十七条 聚焦昆明市、自贸区特色,鼓励试点企业积极参与沿边合作,投资重点产业。
第六章 “附则”部分
1.第二十八条 明确细则解释单位。
2.第二十九条 明确细则生效时间及失效时间。
政策原文: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