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www.jkq.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312-815207 主题分类: 税收政策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3-08-23 11:23
名 称: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 关键字: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3 11:23 浏览次数:11
字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版权属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Copyright(c)2006-2013 KETDZ,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云南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 650231 | 16 Chunman Ave. IT Industry Park Kunming National Economic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联系电话:0871-68163168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00039